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实录:北京恒略律师助力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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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文中当事人均化名在复杂的家庭结构和法律纠纷中,合理维护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的使命,也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熊斌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合法权益,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结果。案件背景被继承人李响于2023年2月12日因心源性猝死,不幸去世。李响生前经历三段婚姻,其家庭关系较为复杂:第一段婚姻:李响与张小华生育两女张楠、张雨(原告),1978年离婚。第二段婚姻:与赵莹再婚,赵莹带前夫所生女王娟生活至成年,后离婚。第三段婚姻:2012年与刘淑芬结婚(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李响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路60号5幢的房屋(下称“案涉房屋”)及其租金收益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李响曾在2016年因合同纠纷起诉女儿张雨,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2017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张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李响未实际办理,房屋仍登记在张雨名下。2023年8月,张楠、张雨为继承李响存款等财产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李响于2007年7月6日订立自书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位亲生女儿。由于房屋登记问题未处理,原告随后委托熊斌蓉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案涉房屋各占50%份额,并分割租金收益42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淑芬则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质疑遗嘱效力,要求继承全部份额。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自书遗嘱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继承权主张:是否因赡养义务或必留份权利而应分得遗产?庭审交锋:专业策略决定胜负原告主张在庭审中,熊斌蓉律师针对案件争议,提出了清晰、专业且有理有据的主张:遗嘱效力合法有效2007年的自书遗嘱由李响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被告刘淑芬虽质疑遗嘱存在涂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间申请笔迹鉴定,法律上应承担不利后果。刘淑芬提交的电子邮件形式的遗嘱不符合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等法定形式,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案涉房屋属李响个人财产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房屋虽未过户,但已确认归李响所有。房屋为李响婚前取得,双方婚后签订《声明》《备忘》明确约定该房产归个人所有,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被告刘淑芬在庭审中提出多项抗辩: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依照《民法典》共同财产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必留份与赡养义务身患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依《民法典》第1141条主张遗嘱剥夺其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并提出李响生前存在37.5万元债务应优先清偿。王娟对原告诉求表示支持,庭审交锋中,原告代理律师始终以法律条文为依托,结合事实证据,逐一驳斥被告主张。法院判决:法律与事实的完美结合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效力:2007年自书遗嘱系李响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电子邮件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不予采信。房屋权属:案涉房屋为李响个人财产,婚后约定有效,应按遗嘱由张楠、张雨各占50%份额继承。租金及其他主张:李响去世后的租金不属于遗产,原告可另行主张。被告提出债务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父女之间存在互动,驳回被告关于少分或不分遗产的主张。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张楠、张雨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原告关于租金分割的请求被驳回。本案取得圆满结果,当事人对熊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辛勤付出表示由衷感谢。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秉承“专业、精准、高效”的服务理念,专注处理各类民商事、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本案充分体现了该所律师在以下方面的优势:法律专业能力强熟悉《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准确把握遗嘱、继承及夫妻财产认定的法律要点。擅长利用庭审策略,通过合法证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丰富的成功案例经验处理过多起复杂继承纠纷、财产分割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结合案例特点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提高胜诉率。注重客户感受与沟通对客户关切进行充分沟通,提供从案前咨询、材料准备到庭审辩护的全程指导。兼顾法律严谨性与人情关怀,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信任与支持。恒略观点:遗嘱订立的法律启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方可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再次提醒公众:遗嘱订立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形式与内容合法有效。家庭财产分割与继承争议,应提前做好法律规划,以免后续纠纷影响亲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通过本案,再次证明了其在继承纠纷处理中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为客户赢得合法权益,树立了行业标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