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申请人:周吉成</p><p class="ql-block">性别:[男/女]</p><p class="ql-block">年龄:70岁</p><p class="ql-block">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p><p class="ql-block">联系地址:[申请人常住地址]</p><p class="ql-block">联系电话:[申请人手机号码]</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被申请人:[原国营青锋农场/长芦盐场全称]</p><p class="ql-block">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p><p class="ql-block">单位地址:[被申请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p><p class="ql-block">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仲裁请求</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作出的对申请人的违法除名决定;</p><p class="ql-block">2. 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正式退休手续,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退休政策核定养老金标准,并补发自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至实际发放养老金之日止的全部退休金,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p><p class="ql-block">3. 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起至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缴费基数按照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水平或当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产生的滞纳金由被申请人承担;</p><p class="ql-block">4. 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除名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无法正常办理退休导致的养老金损失、医疗费用报销差额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及其他合理经济损失;</p><p class="ql-block">5. 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p><p class="ql-block">6. 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据本案特殊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将本案仲裁时效延长四十年,保障申请人的合法维权权利。</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事实与理由</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申请人周吉成自[入职年份]起,先后入职被申请人下属的国营青锋农场、长芦盐场工作,在岗期间担任[具体岗位]一职。在数十年的工作生涯中,申请人始终秉持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职业精神,严格遵守被申请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岗位中。在国营青锋农场工作期间,申请人积极参与农场的农业生产规划、农作物培育及田间管理等工作,为提升农场粮食产量、保障农产品质量付出了大量心血;调至长芦盐场工作后,申请人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参与盐场的生产运营、设备维护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关键工作,在推动盐场生产效率提升、保障生产安全等方面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多年来,申请人以场为家,将青春与汗水奉献给了被申请人的发展建设,深受同事认可与领导好评,是单位名副其实的业务骨干与敬业模范。</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书面除名通知、未履行任何法定告知程序与申辩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了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更为严重的是,被申请人作出该除名决定后,始终未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任何一种法定送达方式将决定告知申请人,也未将该除名决定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并进行公示。在此后的近三十年时间里,申请人对此除名事实毫不知情,一直误以为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正常存续状态。在此期间,申请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变迁等原因,虽与原单位的直接联系有所减少,但始终未曾放弃对自身劳动关系及后续退休权益的关注,多次向被申请人相关部门咨询过社保缴纳及档案管理等事宜,均未得到任何关于除名决定的告知,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始终以“档案正常管理”“社保按规定缴纳”等理由敷衍回应。</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直至2025年12月底,申请人因年届七旬,前往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在查询个人人事档案时,才偶然发现被申请人早在1996年1月就已对自己作出了除名处理。这一消息如晴天霹雳,让申请人瞬间陷入了巨大的震惊与困惑之中。申请人当即前往被申请人处核实情况,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在确凿的档案证据面前,才勉强承认了当年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但始终无法提供任何合法的除名程序依据及送达凭证。</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1996年1月作出的除名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实体毫无依据,且本案仲裁时效应当从申请人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本案符合仲裁时效延长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一、 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依法认定为2025年12月底,申请人提起仲裁未超过法定一年时效</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的起算,必须以当事人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本案中,被申请人1996年1月作出除名决定后,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履行任何法定送达义务,导致申请人在长达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始终不知道自己已被除名的事实,更无从知晓自身的劳动权利、退休保障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申请人对除名决定的不知情,并非因自身疏忽或怠于行使权利所致,而是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违法操作的直接后果。2025年12月底,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查询档案时才知晓除名事实,此时才满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效起算条件。因此,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25年12月底,申请人在知晓权利被侵害后及时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完全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并未超过时效期间。</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除名决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决定</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96年适用)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同时,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必须履行批评教育、调查核实、听取职工申辩、制作书面除名决定、依法送达职工、存入职工档案并进行公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申辩权与救济权。</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等符合除名条件的违纪事实,也未履行任何批评教育、听取申辩的前置程序,更未将除名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除名决定,完全是在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的,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法定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申请人1996年1月作出的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始至终并未解除。</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三、 本案完全符合最长时效延长的法定条件,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延长仲裁时效四十年</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存在一定区别,但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均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而时效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为前提。</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本案中,申请人自1996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至2025年知晓损害事实之日止,时间跨度已超过二十年,但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被申请人长达近三十年的故意隐瞒与违法操作,而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怠于行使权利。申请人作为一名年过七旬的退休老人,将毕生精力奉献给了被申请人的发展建设,却因被申请人的违法除名行为,面临着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困境,晚年生活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这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严重相悖。</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一是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核心生存权益;二是申请人知晓权利被侵害时已年届七旬,身体状况与维权能力均有限;三是本案涉及的退休保障、社会保险等权益,是申请人晚年生活的根本保障,关乎申请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基于以上特殊事实,申请人恳请仲裁委员会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充分考量申请人的实际困境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依法裁定将本案仲裁时效延长四十年,为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除名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存续,被申请人有义务为申请人补办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补发退休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恳请贵委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此致</p><p class="ql-block">[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周吉成</p><p class="ql-block">申请日期:[提交申请书的具体日期]</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附: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复印件</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p><p class="ql-block">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同事证言、荣誉证书等);</p><p class="ql-block">3. 申请人2025年12月查询档案时获取的除名决定复印件;</p><p class="ql-block">4. 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核实除名情况的沟通记录(录音、录像、书面笔录等);</p><p class="ql-block">5. 申请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p><p class="ql-block">6.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