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供律师朋友参看的资料~

管季超艺术评论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存档:供律师朋友参看的资料~</span></p> <p class="ql-block">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0551-65352505。</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安徽青旅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 所在地法院 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715号万达茂中心1幢办2623)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 其立案庭电话0551-65352541,总机0551-65352505可转接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关于本案的四点疑问</span></p><p class="ql-block">回顾整个事件,我对青旅猫公司的操作手法存在以下四点严重质疑:</p><p class="ql-block">第一,区域经理李浩浩拥有数年的从业经验,理应具备专业判断能力。他到实地查看后,应该清楚我的空置电梯房并不适合做民宿,但他为何还要极力怂恿我签约?</p><p class="ql-block">第二,青旅猫公司先后收取了我1000元订金和7800元,共计8800元,称为网络技术指导费,两次均开具的是普通收据而非正规发票。一家正规的公司为何在商业活动中不使用国家法定发票,而使用没有法律效力的收据?</p><p class="ql-block">第三,青旅猫公司只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五项工作当中的第一项,为何在我提出终止合作后,拒绝按合理的比例退还费用?</p><p class="ql-block">第四,在整个合作过程中,我发现该公司的话术极多,且先后更换多人跟我联络,每个人都在拖延时间。特别是在12月10日加微信后,对方于12月11日(即我签约的前几天)特意在朋友圈推出那个“139㎡民宿日赚五六百、月入一万多”的案例。我高度怀疑该案例的真实性,认为这很可能是为我量身定做的诱饵,专门为了引诱我上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