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图片:网络</p><p class="ql-block">昵称:濩泽小警</p><p class="ql-block">美篇号:29993735</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从弱冠到知天命,三十年从警路,我对自己的事业倾心痴爱,从刑侦、派出所,到治安、食药侦、政保等,无论岗位怎么变换,我始终坚持沉稳严谨,学习钻研,在平凡之中磨练非凡之技,在尽头之处再行超越之能,练就一身为案件“把脉辨证开方”的本事,一起起看似“药石无医”的刑事案件在我开出“对症良方”后被找准破案切入点或突破口,直达“病灶”、逐个击破,这样一来二去,同事们送我警营“老中医”的雅号。</b></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望闻问切——找准切入点</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事情发生在我在治安管理大队工作期间。暮春时节的一个上午,市局的电话直接打到局长办公室,点名抽调我到市局上案,因为当时手头工作的确忙,我便直言相告有拒绝之意,但通知人员说这是市局领导的决定,言明必须要去,可以给几天时间让我把手头工作尽快完成后再去报到。</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处理交办好手头工作,一周后,我如约到市局报到。先熟悉案情:这是一起涉及煤矿的重大责任事故案,有群众举报我县一人在邻县某煤矿上班期间因井下事故死亡。当时接到举报后,市里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但涉事家属说死者并未在煤矿上班,是正常疾病死亡;涉事矿方讲并没有该名工人,更遑论发生事故了。调查组并未听信片面之词,在矿上多方开展调查,但未发现有关死者的任何信息。因为没有取得任何死者与矿方有关联的证据,调查组随之解散。但还是接到有群众举报,接着再次成立调查组调查,这样反复了三次,像拿着筛子筛了三遍,还是没有获得死者是在该煤矿因事故死亡的证据。同样,最近又一次接到群众对此事件的举报,有举报就要有调查落实反馈,市里决定再一次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开展调查,这次市局领导点名要我参与调查工作。</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责任重大,决不能让车轱辘事来回办。我先把先前调查的案卷整个查阅了一遍,在对死者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时发现,死者的哥哥在我县一家国有企业上班,而这家企业的负责人正是我的初中同学。我便给同学去电说明情况,请他帮忙了解死者真实的死因,当时回复说对死者的家庭情况并不了解,但他与死者的哥哥私交很好,肯定可以打听出来。约定时间,我们很快驱车赶到,但失望的是死者的哥哥搪塞什么都不清楚不知道,我同学积极帮衬着做工作都无效。虽看似乘兴而来,无果而归,但在归途飞驰的车里,我不断复盘着会面时他哥哥的表现,期间各种闪烁其词、顾左右而言他,如果是正常死亡这些大可不必,心理学表明:人在说谎的时候语句会表现出重复啰嗦。因而我笃定死者的死亡原因肯定有异。</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回去后,我继续查阅以往的案卷,一边在纸上画出一条条调查方向,又一个个划掉,直观的发现眼下我和原先的调查组一样,局限于“打直球”的侦查思路,只是一味的围绕死者亲属及涉事单位开展工作,最终都陷入了僵局。</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找出“症结”,思路豁然开朗,我决定改变侦查思路,变换侦查切入点。我们先到死者户籍地派出所调取户口注销证明时发现:派出所的户口注销依据是邻县一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我们立即赶到该医院调取住院病例发现:死者在当时送到医院已诊断为死亡,在接诊记录登记里却没有送诊人的任何信息,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在接着看到死者的症状记录时我更是一点不意外了:接诊症状记录一栏明明白白写着是事故类导致的外伤致命伤,并非家属所说的疾病死亡。</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接下来,围绕死者生前的生活圈开展调查,但走访其朋友、同学、同村、邻里都没有什么收获,因死者早些年就离开村里,本村人不了解该的行踪,又因是外来人员,居住地的邻居也对他不熟悉,加之该性格孤僻,平时也极少与同学来往,走访工作再次陷入困境。</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继续大范围搜集信息,有消息反馈:死者生前在我县的某煤矿上过班。我们立即前往该煤矿进行核实,获悉死者死亡前两年左右在该矿上班,因为工资低,先是在一起上班的有两个工人辞职去邻县一煤矿上班,随后又游说死者也辞职同去了。我们很快找到那两个工人,甫一见面、出示证件后,这两人反倒像卸下了千斤重担般,说:“就知道你们一定会找到我们。”接着他们告诉我们,死者的确是在煤矿井下发生事故死亡,当时他们就在现场,并一直帮忙处理死者后事,但之后由于过于害怕担忧就再也没有到该矿上班了。</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真相大白:死者在该矿属于外包人员,所有手续都在外包队,事故发生后,矿方认为该是外包队人员,发生的事故该归属外包队,隐瞒未按规定上报,外包队也自行销毁了死者的所有资料,因此导致在该矿调查时没有死者任何信息,家属亦被高额赔偿金“封口”。</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至此,一起瞒报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成功告破。事后反思:办案要会重拳直击要害,也要会掌握“组合拳”迂回出击,还要感谢先前的工作使我免走弯路,及时变换切入口去调查取证,打开僵局终致真相大白。</b></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辨证下药——选对突破口</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在环食药侦大队工作期间,一起非法采矿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先后三次查办,历经三年多,案件都未能办成功,其中原因在于该企业是先办理了合法的占地手续后,以修建厂房为由进行场地平整,将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堆放在现场周围,看似所有手续都合法,经营活动也都合规,且在自然资源局调查中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开采出来的矿产品有对外销售行为,所以无法认定构成非法采矿。但所有到过采矿现场的人直观上都会认为在那么偏远的地方建厂肯定就是为了采矿,因为那里不通水不通电,建厂后供水供电代价大,且该企业在开工多年来只是平整场地,从来没有投入建设。猜测终归是猜测,办案总归要的是证据,可关键是相关部门多次调查都没有取得任何突破。</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2025年,又有群众对该企业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省自然资源厅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县里抽调多部门人员组成专班开展联合侦办。专班人员经过工作后都认为应该是涉嫌非法采矿,但碍于没有证据证实,最后形成的意见还是和原来自然资源局得出的结论一致。</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此案我并没有参与侦办,只是偶有听闻,一次汇报完工作,局领导让我帮忙看看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取得突破。对于此案我算是“局外人”,思路反而不受局限,认真阅卷、多方推敲后,还真让我发现了一处突破口。该企业虽然依法办理并合理取得了林地占地手续,但在审批时,相关部门明确要求在该企业需要采伐征地范围上的林木时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采伐,但该企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就开始平整场地,已将征地范围内所有林木全部毁掉,根据林业部门先期出具的认定意见该公司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把发现的问题转达专班人员后,他们在征求林业部门相关人员意见时答复征地范围内当时全是幼树,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下有的办案人员又开始泄气,但我还是坚信我的观点,因为根据《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采伐幼树超过1000株已涉嫌盗伐林木罪。</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过了几天,有专班人员告诉我,他们经过前往实地及与相关部门多方查证,又与法制部门研究后确实认为该企业负责人涉嫌盗伐林木罪,经请示领导已对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采取措施那天正值工作日,大部分员工亲眼看到企业负责人被依法带走,企业陷入了群龙无首的状态,在接下来的侦办工作中,所有员工都能够如实提供证据证言,调查取证工作有序进展。一起特大非法采矿案终于水落石出。</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原来该企业负责人最初以建厂名义选址,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非法采矿来获利。该雇佣挖机司机和大货车司机将平整场地挖出来的矿石大量销售至附近一家砂石料厂。同时为掩人耳目,将挖出来的一部分矿石堆放在现场附近来应付各类检查。因在占地之初未对矿产品储量进行核算,导致后来多部门联合调查时一是无法认定现场矿产品开采量,二是无法认定是否对外销售。加之,经过多次调查反倒让该企业了解调查组要围绕哪些方面哪些问题开展调查,针对性销毁了大量书证、物证,并指使企业员工之间相互串供,致使案件取证难、定性难,长时间未取得突破进展。</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这起案件因其“掩耳盗铃”式采挖运输,动静噪音引发邻居村民警觉而举报;又因其“机关算尽太聪明”,踩“红线”,越“底线”,藐视法律,从而“反算了卿卿命运”,此案的成功侦破更是应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古训。</b></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后记:性格沉稳,心思细腻,善于学习思考,专业能力强……这些是我获悉的评价之词,但在这看似手拿把掐的精准“辨证施治”背后,是忠诚热爱、是日积月累、是团结协作……,“断狱寸心间,千古费详猜。生死决于我,能不谨慎哉!”这是狄仁杰居官断狱、问理刑名自诫之诗,我亦以此为铭,择一事,终一生,用平凡匠心践行初心,始终如一。</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