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作者:書梁</p><p class="ql-block">编号:25550554</p><p class="ql-block">图片:AI生成</p> <p class="ql-block"> 朋友,你可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订之时它曾经为海关关员量身打造了多款“私人定制”。在我们几十年的职业生涯当中,可能时常会有纪检监察和司法人员充当“快递小哥”把它们送上门来。当有人呼叫你前往认领时,不知你是否真正懂得选择拒收?</p><p class="ql-block"> “我是堂堂海关关员,刑事犯罪与我何干?”我为提出这个质疑的年轻关员点赞!此问背后,是你投身海关事业并要为之奋斗一生的赤红初心。但是,你有所不知:海关之所以被列为“高风险职业”,绝非浪得虚名。仅以本君职业经历举例:笔者工龄三十年,最初十年在公安,身边曾有一罪犯,但与公职不相干。(1992年,公安红桥分局刑警赵高岳在银行门口抢劫提款人案件,得空时跟您详聊。)调到海关二十年来,本关、外关相识的同事,因“犯罪”被“刑罚”绳之以刑法的,可以计数到接近百人的两位数。请注意:这仅仅是本君一个人曾经相识、相熟的海关同仁啊!其中有工龄不长的年轻同志,也有临近退休的在职领导,还有已经退休被追既往的前辈关员;其中有劣迹斑斑、一贯不托底不靠谱的典型,也有满身光环、出事后让人大呼意外的“两面人”,还有一生谨慎、过失渎职身陷囹圄的旧日模范。</p><p class="ql-block"> 不知此时你是否已被我惊出一身冷汗?原来海关关员与刑事犯罪竟是如此接近,就象“新冠病毒”——虽然看不见,却是近在身边。难道监狱的高墙就垒在海关旁边?</p><p class="ql-block"> 莫急、莫急,沏一杯新春龙井,且听法者为你慢慢道来。</p> <p class="ql-block"> <b>关于刑法——</b></p><p class="ql-block"> 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当中的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刑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环境法等等一系列部门法,作为宪法统领之下的“四梁八柱”,共同支撑起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擎天大厦。</p><p class="ql-block"> 除刑法以外,所有的部门法,其划分的标准只有一个:调整对象的不同,换言之,一个部门法只负责调整一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调整这个社会关系当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民法:民法规定和调整着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再比如行政法:行政法规定和调整着各个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某种关系。</p><p class="ql-block"> 在这个问题上,刑法与所有其他部门法都不一样,具有特立独行的素质:刑法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特手段为自身标准而成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大法。这个手段是什么呢?是刑罚!刑罚是干什么用的呢?是专门为惩罚犯罪而设立和存在。所以,如果可以用一部世界名著来定义刑法的话,《罪与罚》是最为恰当不过了。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罚与刑事责任的一个法律部门。</p> <p class="ql-block"> <b>关于犯罪——</b></p><p class="ql-block"> 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首先,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它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第三,它应该受到刑罚惩处。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和单位。一个自然人,并不是自己想成为罪犯就能够成为罪犯,当罪犯也是需要有一定资格的,这也需要考察“主体是否适格”。看行为人有没有成为罪犯的资格,一看年龄是不是超过14岁或者16岁:不满14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上、不满16岁,仅对几种法定的特别严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16岁以上,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二看是不是长期性或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实施危害行为,因其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第三,很重要!对于某种特定类型的的犯罪,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特定的身份。比如:军人违反职责罪——如果不是军人,你怎么可以向司法机关认领刑法第十章的相关罪名呢?再比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如果你不是承担侦查破案的公安、司法、监察人员,你怎么可能触犯此项罪名呢?有时候,几个自然人实施了相同的危害行为,但由于身份的不同,法官赏赐给他们的,则会是完全不同的数个罪名。比如:同样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一个老百姓——“一般主体”实施,法律评判他构成“侵占罪”;如果一个私营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前述行为,这个“特定主体”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这家公司属于国有,行为人相应地有了公职人员身份,他的行为构成的则会是“贪污罪”。你说刑法好玩吗?</p> <p class="ql-block"> <b>关于职务犯罪——</b></p><p class="ql-block"> 职务犯罪是个集合概念,分为三类:一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由于这个名称过于冗长,理论教学和司法实践两个领域不约而同将其简称为“侵权犯罪”。这种约定成俗的一致性,在法律界难得一见,一般情况下,理论学人和实践部门各执一词司空见惯。</p><p class="ql-block"> 此等三类——,“贪污、贿赂”涉及13个罪名;“渎职”涉及36个罪名;“侵权”涉及7个罪名。罪名这么多,有些很近似,不搞理论研究或者司法实践的各位看官不必一一细究,听本君为您浅解一二,权当闲聊。当然,您若有兴趣,可按文末附件向度娘自行拓展。</p><p class="ql-block"> (一)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p><p class="ql-block"> 《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犯罪”重点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边缘性的有: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值得一提的是:单位可以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p><p class="ql-block"> (二)渎职类职务犯罪</p><p class="ql-block"> 《刑法》第九章规定的 “渎职类犯罪”重点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密罪、失密罪等等。特别提醒注意的是:这一章当中有《刑法》给海关关员的6款“私人定制”。换言之,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有资格触犯到这几个法条,成为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所以有必要让我们好好认识一下它们的丑恶嘴脸,以便有一天它带着哪怕是再漂亮的外包装被快递到我们面前,我们也会毫不犹豫地对他说“NO!不是我的预订,我拒收!”</p><p class="ql-block"> 这6个罪名当中,有2个是为商检人员预设的、有2个是为动植物检疫人员预设的。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整体转隶到海关,与原海关系统合二为一成为新海关,从而使得相关罪名成为了新海关关员的《刑法》标配。当然,这里的“关员”含义是广义的,包含了具体从事检验检疫实操工作的海关事业编国家公职人员。</p><p class="ql-block"> 喝干盏中茶,压压惊、定定神,续水待饮,本君带您看几个外地同行们收取《刑法》“私人定制”的犯罪实例:</p><p class="ql-block"> 1、李宝泉放纵走私案。</p><p class="ql-block"> 李宝泉担任延吉海关所属南坪海关关长期间,明知走私分子宫某某从南坪口岸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干鱿鱼入境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3次默许宫某某以地瓜梗、苏子籽、马铃薯为品名报关进口未采取任何检查措施,致使走私分子将30.7吨干鱿鱼走私进境。李宝泉触犯刑法第411条,构成放纵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p><p class="ql-block"> 2、张伟商检徇私舞弊案。</p><p class="ql-block"> 张伟任职原湖北黄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背离职责要求,在商品入境检验过程中,帮助他人调换进口铜精矿样品,伪造检验结果,同时收取贿赂58万元人民币。张伟触犯刑法第412条第一款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同时触犯刑法第385条第一款构成受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收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p><p class="ql-block"> 3、原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检失职窝案。</p><p class="ql-block"> 2008年,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赤湾办事处原副主任陈新如,五湾办事处原工作人员庄建忠、方信东,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对深圳中仪报关公司报检的货物不作查验就出具放行单据,并且按照报检货物的批次以每批600至7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受中仪公司贿赂。其中,陈新如受贿13.2万元,方信东受贿7.4万元,庄建忠受贿2.7万元。该三人触犯刑法412条第二款构成商检失职罪、触犯刑法385条第一款构成受贿罪,分别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六年半、二年半。</p><p class="ql-block"> 除以上案例所涉罪名之外,刑法第413条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5条规定的“海关人员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也都是《刑法》为海关工作人员虚位以待的预留榜单。但愿各位看官以法纪之“铜”为镜以正衣冠、以刑案例“史”为镜以知兴替、以囹圄中“人”为镜以知得失,三镜随身、百毒不侵!</p><p class="ql-block"> (三)“侵权”类职务犯罪</p><p class="ql-block"> 《刑法》规定的“侵权犯罪”相关罪名没有单独立账。涉及罪名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刑讯逼供罪(第247条)、暴力取证罪(第247条)等。这些罪名在海关工作人员当中的适格主体,是一个独特的存在,相信您已经猜到了。您猜得没错,他们是一群特殊的海关关员——缉私警察。缉私局在性质上属于公安机构,是掌握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刀把子”的刑事执法机关之一,其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可能触犯这一类罪名,本文不再展开探讨。</p> <p class="ql-block"><b> 关于刑罚——</b></p><p class="ql-block"> 刑事审判两大任务:一曰“定罪”、一曰“量刑”。前面探讨了职务犯罪的“私人定制”,现在说说“量刑”。</p><p class="ql-block"> “量刑”之“刑”,不是指“刑法”,而是指“刑罚”。西方法谚有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也可以表述为“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前者是就立法而言,因为从任何法律上考察一个违法行为是否犯罪,都是以其法律后果是否科以刑罚来决定,所以更为严谨的表述应该是:“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后者当然是就司法而言——某个行为主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怎么可能受到刑罚的追究呢?有人“抬杠”说:“定罪免处”怎么理解?很好理解:认定犯罪之后本应科处刑罚,只是由于存在某些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刑罚被免于实施而已。虽然有点绕,但真的不算太烧脑吧?!</p><p class="ql-block">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五种,从重到轻分别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虽然名字叫“附加”,其实依法可以独立适用。还有一种刑罚,专门针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因其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所以被归为附加刑行列。</p><p class="ql-block"> 何为量刑?量刑就是刑罚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原则、方式方法。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有以下特点值得说道儿:</p><p class="ql-block"> 1、职务犯罪的法定刑上有死刑。“罪行越重,绞架越高”是英语当中著名的法律谚语,形象地表达了刑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贪污罪和受贿罪是职务犯罪当中性质最为恶劣的两个典型,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p><p class="ql-block"> 2、职务犯罪的法定刑下无管制刑。刑法除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设置了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对其他职务犯罪设置的主刑限于“有期徒刑”和“拘役”,没有设置管制刑(不在监管区域集中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p><p class="ql-block"> 3、某些职务犯罪涉及附加刑,尤其是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财产刑。以获取不义之财为犯罪目的或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职务犯罪,在被科以生命刑、自由刑的同时,还会被附加适用这两种财产刑,使得行为人到头来竹篮打水、人财两空,应验了那句西方谚语————“想什么都得到的人,结果什么也没得到。”</p><p class="ql-block"> 4、单位构成犯罪时,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个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p><p class="ql-block"> 5、与纪律对接。《刑法》分则关于职务犯罪的许多条款为“法纪衔接”做足了铺垫。例如:383条(对贪污、贿赂罪的处罚)当中有这样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p> <p class="ql-block"><b> 关于“纪法衔接”——</b></p><p class="ql-block"> 海关关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涉罪以后,必然面临“纪、法衔接”问题。一是党纪。2012年十八大以后几经修订的各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有“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专章规定。二是政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有相应规定。需要了解的是:</p><p class="ql-block"> 第一,党员被发现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诉讼、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应当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与此相匹配,纪律审查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行为人一般会是“买一送一”,“强制性搭售”一个与党纪强度相当的政纪处分。</p><p class="ql-block"> 第二,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开除党籍。</p><p class="ql-block"> 第三,党员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以及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海关关员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涉法涉罪之后,只有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审判机关作出“定罪免处”的,才有可能保留公职。否则,哪怕是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其公务员身份是不可能幸免保留的。</p><p class="ql-block"> 党员、公务员违法犯罪,代价底线不可不知。</p><p class="ql-block"> 茶罢搁盏,寄语诸君——徜徉职场几十年,从业安全路漫漫。崇德明法知镜鉴,敬畏远离高压线。如履薄冰临深渊,慎独公正廉洁关。快递送来希奇物,选择拒收有底线。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