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把工资卡交给子女吗?

丽达

最近接触到一些事情,作为家事律师,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比如,有一则案例,是老人发现儿子偷走了他的工资卡,并偷偷把卡里的钱私自转走,于是求告亲友收回了存折,但随后儿子竟扬言拒绝赡养。无语的是,老人其他一些亲友却劝老人,不要和子女计较。他们的理由是,反正这些钱早晚都是子女的。所以,儿子拿了就拿了吧,算了算了,家庭和睦要紧。<div><div>  造成这样哭笑不得的局面,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div><div> 一是,大部分人缺乏法律意识,更不清楚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性质。现实中有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一遇到这类问题,也会犯迷糊,把现实中的子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与未来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的财产分配搞混,忽视了老年人还活着这个事实,忘记了老年人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权和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错把现实中的老人的财产权受到个别子女的侵害,解读成未来的子女间的对老人留下的财产如何分配的纠纷。</div><div> 其实,如果案中二人不是父子关系,那么谁都知道“不问自取”等同于盗窃。但一放到家庭关系中,放到父子之间,就会让一些人判断失误。的确,老人可能已是风烛残年,留下的钱以后无非也是他的这个子女或者那个子女拿多拿少的问题。可是,不能因为人到了七老八十的年纪就可以被忽视、被无视;不能说老年人的财产就应该由子女作主;不能在老人还没有丧失行为能力时就置老人的合理诉求于不顾,过早剥夺老年人对自己财产的知情权和处分权。</div><div> 现在还有一些八、九十岁的高龄老人是原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这一代人对单位和组织有绝对的信任度和服从性。他们也许不愿意和子女对薄公堂,却希望单位组织能替自己说句公道话。然而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很少能如其所愿。其实,确有一些矛盾在初期本可以用较为平缓的、柔性的方式诸如调查说明、批评解释就可以缓解或解决,但在普遍怕担责任、怕得罪人等顾虑和层层推诿中日积月累,积重难返。最后迫使老人不得不诉诸于更为刚性、决绝的法律。加深了老人与子女间的隔阂,增添了老年人的诉累。<div> 二是,这类案件往往是受害人被“家丑不可外扬”禁锢而委屈求全,加害人却利用“家丑不可外扬”有恃无恐钻空子。更有些亲友不怀好意或出于私利,伪装成和事佬,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指东道西。看似来帮忙劝和,其实是代表了某一方利益拉偏架,伺强凌弱,欺负老年人。<br> 以下几个案例摘自最近的几期《浙江老年报》,没有过多的法律术语,通俗易懂。<br> 在看案例故事前,我提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br>一、有退休工资、收入尚可的老年人不要因为害怕子女不赡养自己而隐忍。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没有附加条件,更无须以老年人交出存款和工资卡作为前提。如果子女的赡养要靠交出财产来维系,那么这个子女本身就靠不住。而且,姑息、纵容个别子女侵犯自己的权益,只能让其他子女寒心,从而使老人陷于孤立,更委屈、更受欺负。</div><div>二、亲戚朋友或社区、单位的相关人员,在调解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时,首先要查明是非,调查清楚,有误会的先化解误会,有犯错的要先承认错误。只有在犯错的子女真心悔过的前提下才能去劝老人放下恩怨,给予宽容。不能一上来就以亲情绑架无辜的老人,不能无原则地打圆场,和稀泥,更不能以“以后儿子不养你了”吓唬威胁老人。<br>三、随着新生代的成长、成熟,老年人也渐渐从舍不得花钱打官司到慢慢接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买单。《民法典》继承法编只有短短的45条(1119~1163),司法解释一远远不能满足老龄化社会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各地检察院、人民法院相继推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说明这类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受到侵害的老年人要趁势而为,勇敢地为自己发声,也为后来者做出示范。</div></div></div> 案例一 老伯135万养老钱不知所踪……<br> ——《浙江老年报》2025.11.25 A007版 说法<br><br> 老伯135万元“养老钱”不知所踪 监护人大姐竟是“内 鬼”?妹妹怒告<br> 患有精神疾病的刘先生未婚无子女,父母也早已离世,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担任监护人的大姐,先后从刘先生账户提款135万元。为此,两位妹妹将大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br> 【变更监护人,发现账目问题】  2010年,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先生开始长期入住精神卫生中心。彼时,他已退休,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退休后的刘先生经济来源稳定,每月有5000余元退休金,精神卫生中心的护理费可由原工作单位部分报销,此外还有每月600元车贴、300元残疾补助金,以及每季度300元的敬老卡补贴。更重要的是,刘先生患病前生活节俭,积累下了一笔可观的积蓄。 从2010年到2023年的13年间,经三姐妹协商一致,刘先生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各类证件及存折均交由大姐实际掌控与管理,日常开支记账也由大姐负责。 <br> 转折发生在2023年,三姐妹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爆发争执,几番诉讼下来,彼此间的嫌隙逐渐加深,连带着对刘先生财产的管理方式也开始各持己见。随后,两位妹妹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最终,法院依法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两位妹妹为法定监护人。   <br> 【“养老钱”不知所踪,亲姐妹对薄公堂】 监护人变更后,大姐将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存折等资料移交两位妹妹。随后,两位妹妹却意外发现,大姐从刘先生账户中取现及转账的金额高达135万元。最终,两位妹妹以刘先生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大姐诉至法院。 <br> 大姐则辩称,从2010年起,自己每月都会将刘先生从精神卫生中心接出居住,所住房屋是用刘先生的积蓄租住的,刘先生不住时由自己和女儿一家使用,租金逐年上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br> 除此之外,刘先生的日常花费、其他房屋的物业费、外出就医费用等也均由她承担。同时,大姐提出,2023年前三姐妹从未对刘先生的账目进行核对,即便两位妹妹有异议,也只能主张2023年成为监护人后的费用,且应由两位妹妹举证证明钱款被自己私用。   <br> 【一审判决:退还钱款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被告大姐处分刘先生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若构成侵害,应返还多少金额”定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br> 被告自2010年起至2023年9月期间,实际履行着刘先生的监护职责,饮食起居、治病就医等基本需求必然产生费用。但刘先生长期居住在精神卫生中心,且其常规生活开支已能被单位报销和退休金完全覆盖。 <br> 根据证据显示,13年间刘先生从精神卫生中心外出的次数总计仅66次,且每年外出就医的次数为6至8次。即便加上每年家庭聚餐等费用,这些合理开支的总额也有限。在此情况下,被告从刘先生账户取现及转账的金额合计达135万元,已远超合理开支的限度,明显存在侵害刘先生财产权益的情形。   <br>  经综合考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被告大姐应向原告刘先生退还钱款7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br> 据上海法治报 评分 12345 案例二 没有子女,如何安度晚年? <br> “意定监护+家族信托”或可解心病   <br> ——浙江老年报 2025.10.17 A0011版<br> 身边无子女的高龄夫妇常愁两件事:老了失能失智,谁照料、谁做医疗决策?毕生积蓄怎防滥用、抗通胀?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对无子女高龄夫妇的真实案例,聊聊“意定监护+家族信托”这个组合,如何化解“心病”。   <br> 【案情概要】 68岁的陈先生和65岁的王女士年轻时忙事业,没生育子女,虽然攒下了两千多万元存款和理财,日子本该安稳,可危机说来就来。2021年冬天,陈先生突发脑梗塞,半身不遂,王女士一人看护忙不过来,就口头托侄子帮忙照料生活、管理资产。没成想,侄子动了歪心思:先是以“方便交费和管理”为由,转走其名下50万元存款;接着又私自赎回10万元理财,拿去还自己的债。王女士发现后让他还回来,侄子却耍赖。然而,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br>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侄子未经授权擅自转移陈先生财产的行为无效,需返还全部60万元款项;宣告陈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女士为陈先生的监护人。同时考虑到王女士自身健康状况,法院也建议其尽快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后续监护安排,避免出现监护真空。<br> 然而,判决虽下来,可问题没完全解决:王女士虽获得监护权,却仍需独自承担照料重任,且两人的财产缺乏专业管理,仍有风险,同时二人身故后财产定向捐赠公益的意愿也未得到保障。   <br> 【问题解决】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女士最终选择依靠“意定监护+家族信托”的组合保障未来。意定监护层面,二老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可信亲友和专业机构作为意定监护人。协议明确了监护人的具体报酬与权利义务,可以负责生活照护及医疗决策等,但无权擅自处置老人名下核心财产。同时考虑到老两口注重生活品质,还提前对接高品质养老社区。此外,引入律师等第三方做监督人,每季度查照护记录、核开支,若监护人或机构服务未达标,立即督促整改。家族信托层面,二老将主要存款放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根据老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低风险投资,实现稳健增值。同时资金仅用于养老、医疗与品质生活,并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支付方式。最关键的是信托财产独立,就算遇到债务纠纷或他人觊觎,也不会影响养老资金。最后二老还约定,若两人均去世,剩余信托财产将全部转化为慈善信托,用于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   <br>  【律师建议】 其实,对于无子女高龄夫妇来说,晚年规划的核心是生活照护有可靠保障,财产安全能稳固托底,结合上述实践方案,给大家三个建议。   <div>第一,意定监护要“选人+定规+监督”。把服务权责、标准写进协议,引入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等做监督人,时刻监督制约监护人、机构。   <br>第二,大额财产靠专业信托。通过信托管理,避免“钱没管好、养老无着”的情况。 <br>第三, 规划趁清醒,方案动态调。失能失智风险突发,必须趁意识清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办理意定监护和信托。   </div> 案例三 我把我把余生托付给邻居   <div> 意定监护:我的监护我做主 <br> —— 《浙江老年报》2025.11.28 A008T版 说法<br> 对于一些空巢老人、再婚家庭、亲属关系疏远或子女众多的家庭,老人突然失能失智后,可能会陷入监护权争夺、无人照管或照管意见不一致的困境。意定监护制度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解决方案。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件来了解意定监护的必要性,以及相关注意事项。<br> 【签了《意定监护协议》 养老机构却不认 】常阿姨早年丧偶,独自居住,其父母早已过世,亦无兄弟姐妹,仅有一个儿子在世,但其与儿子关系疏离,20多年不曾来往。常阿姨与其邻居张阿姨关系要好。   <br> 因年事已高,常阿姨担心自己将来如遇到突发情况无人照料,也担心患病手术签字、身后事无人处理,便趁自己神志清楚时与张阿姨协商并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约定若之后常阿姨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张阿姨担任其监护人,管理其财产,安排其养老、就医等事宜。   <br> 今年年初,常阿姨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正常对话,生活完全需人照料。   3月,张阿姨认为常阿姨的病情需要由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照料,但是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养老机构对张阿姨的监护人身份不予认可。于是,张阿姨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常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阿姨担任其监护人。   <br> 【法院:审查协议真实性及效力】 立案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常阿姨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常阿姨的精神医学评定为阿尔茨海默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br>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向当地居委会了解情况,在审查《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性及效力后,首先判决宣告常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依据该协议,指定张阿姨为其监护人。   <br> 【律师:意定监护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简单来说就是成年人在自己清醒时选择一个最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意定监护的核心在于“我的监护我做主”,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br> 目前,不少人对意定监护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导致产生实际需求时无法享受此项权利,引发监护困境。   <br>  法律规定,意定监护的设立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律师给出以下建议。提前规划,慎重托付。老人如选择亲戚朋友作为意定监护人,尽量考虑与自己有长期稳定关系、值得信赖、健康状况良好、有监护能力和责任心,且无重大法律纠纷的人。签订书面协议时,尽量全面具体地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事项、职责、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等内容,以老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去行事,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对协议的内容进行指导。 选择通过公证或经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见证等方式对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过程进行公证或见证。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