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债务加入与债务担保的不同点</p><p class="ql-block">中国收购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研究专业委员会,现在全国讲课今天讲一讲债务加入与债务担保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名词解释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主动加入已存在的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债务人违约的前提。债务担保就不行了,债务担保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的担保责任担保,这是担保责任。就是债务担保的特点是当债务人不履约的时候担保人才有责任,没违约的时候没有责任,所以说这就是它俩的第一个不同。第二是法律地位,债务加入的法律地位是成为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地位平等,债务担保就不行它是从债务人依附于主债务存在,就是主债务不存在它也就不存在。第三个是责任承担,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是无需在债务人违约,债权人直接可要求清偿,就是你原来债务人违约不违约没有关系,直接清偿。债务担保就不行,债务担保是先追偿债务人连带责任直接主张,但是本质补偿的除外,就是原债务人违约了到期没有还,然后担保人才有责任。第四个是权利行驶不一样,债务加入是无抗辩权,承担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没有抗辩权。债务担保是一般保证,有优先抗辩权,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就是你先承担责任,责任承担过来后你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因为你给担保了。第五个是存续期间,债务加入没有存续期间,无特殊存续期间随时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债务担保是有期限,没约定担保的担保时间是六个月。第六个债务范围不同,债务加入是原债务承担相同的债务,连违约金的利息都承担,债务担保是根据合同依据承担,担保合同怎么约定的怎么承担,没有约定不能承担。所以特点不一样,常用主体债权人,原债务人,第三人他们共同特点都是有,债务加入和债务担保都是共同有债权人,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核心都是保证债权人的权利,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约定效力是依托于主债务,主债务无效第三人无效,他俩的效力都是以主债务为主。债务加入第三人更贴近原债务人,更能直接无期限制,债务担保是第三人从属地位享有更多抗辩权,包括保证期,包括二者核心共同利益和第三者强介入等等,所以债务加入和债务担保不一样,债务加入更利于原债务人,债务担保里面有很多抗辩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