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康平小朋友的民法典第八集研学期间受伤,谁来负责?大付出品法治康平 <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了第三人在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