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顾事实不顾廉耻有悖法律工作者的道德水准应该规范

剑胆琴心

<p class="ql-block">  日前,本人由于本人自己的一起民事案件成为第一被告人,自己决定运用自身多年来掌握后法律常识和司法实践经验来自我代理一次案件。</p><p class="ql-block"> 这个案件可能涉及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合谋骗保,有过此类办案经验的我当然不能屈从,严正的向他们分别指出了涉嫌犯罪的情况,并责令他们立即整改,不能侵犯我的财产安全,更不能违法骗取国家资产。</p><p class="ql-block"> 在我严查的坚持下,保险公司不敢给4S店结款,对方保险公司不作调查研究,盲日代位赔偿后,将我列为第一被告送上了法庭。</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在庭上我当然不能惯着对方保险公司,依据事实据理抗辩,步步为营。致使二个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得不退卷,不能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并依据保险法特别约定第六条条款,当庭驳斥对方出示的,不符合证据规则,且不具有证据效率的所谓证据。</p><p class="ql-block"> 对方代理人在法理上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却向法庭提出了,既然理赔部件已安装完毕,损失己既成事实,既使代理方败诉,这种损失也由我方承担的荒谬请求。对方的这一无理请求,当然被我无情驳斥,并提请法官注意,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的判决这起案件,绝不能纵容对方代理人提出的违法且有违公序良俗的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p><p class="ql-block"> 一起很简单的侵权纠纷案件,己经二次开庭,一次质证,两次鉴定,已浪费了许多司法资源,期待法官尽快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说法,也教育对方当事人,不要无理辩三分,不顾廉耻,提出有悖代理人操守的无理要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