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下的弃婴 第五章 做了好事吃大亏

世界真小·1924097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朱蕴忠</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a href="https://www.meipian.cn/5h140qbh" target="_blank" style="font-size:18px; text-align:left; background-color:rgb(255, 255, 255);">月光下的弃婴 第一章 女婴弃知青家</a></p> <p class="ql-block">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知不觉儿女们都已长大成人,仿佛离开老巢振翅远去。</p><p class="ql-block">女儿朱雁长大后成为一个美人,婚嫁定居常州市。</p><p class="ql-block">儿子朱泽阳,就读江苏大学一类本科去了镇江市。</p><p class="ql-block">我这个无锡知青生性愚钝至今扎根苏北已经成了一个道道的苏北人。2008年4月我作为机关人员正常退休。</p><p class="ql-block">由于当年我作为急缺人才引进到大丰后不曾请客送礼、公关交际加之朝中无人,故到退休时虽然连续工龄为44年8个月,每月只拿 936.67元人民币的退休金💰。</p><p class="ql-block">如今我们夫妻俩退休金的总和尚不到当地其他机关人员的一半。</p><p class="ql-block">虽说君子固穷我耐得了那个清贫。但是女儿至今没有工作,儿子正在上大学供书上学、结婚住房……</p><p class="ql-block">注定我是退而不休,这把历尽艰辛的老骨头肯定是要苦到散架干到断气的。</p><p class="ql-block">苦啊苦干啊干仿佛债多不愁虱多不痒习惯成自然,日子倒也过得从容淡定居然不觉辛苦只觉甜起来。</p><p class="ql-block">寒冬腊月不少人家的阳台上都挂起了香肠🥖、咸肉🥩、咸鱼🐟等年货。</p><p class="ql-block">啊——!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又到年底。一天下午我正在打电脑🖥️,突然电话☎️铃声响起。一看来电显示,知道是本市来的一个陌生电话号码。</p> <p class="ql-block">我拿起话机说道:</p><p class="ql-block">“喂!您好哪一位?请讲!”</p><p class="ql-block">这是我接到陌生电话☎️时的惯用开场白。</p><p class="ql-block">对方是一个女的声音,说道:</p><p class="ql-block">“我是居委会的,你家是几个孩子👶🏻啊?”</p><p class="ql-block">我不假思索地答道:</p><p class="ql-block">“两个孩子👶🏻。”</p><p class="ql-block">对方说:</p><p class="ql-block">“哦,两个孩子就算了。”</p><p class="ql-block">我感到有些蹊跷紧接着问道:</p><p class="ql-block">“你问我家几个孩子干什么?”</p><p class="ql-block">对方说:</p><p class="ql-block">“如果是一个孩子就来领取补助金💰,两个孩子就算了。”</p><p class="ql-block">说罢挂了电话☎️。</p><p class="ql-block">我感到一阵茫然纳闷地站立在那里🚶🏻‍♂️。</p><p class="ql-block">妻子秀兰问道:</p><p class="ql-block">“哪里来的电话?</p><p class="ql-block">问我们几个孩子干什么?”</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是居委会来的电话,说:</p><p class="ql-block">‘如果是一个孩子👶🏻就来领取补助金💰,两个孩子👶🏻就算了。’</p><p class="ql-block">没有多说什么就将电话挂了。”</p><p class="ql-block">秀兰说道:</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57, 181, 74);">“我们抚养两个孩子,开支比人家抚养一个孩子的家庭多,家庭更困难为什么我家反而没有补助金💰?”</b></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只是心里感到十分纳闷。</p><p class="ql-block">按照规定,退休职工每年都有体检活动。我退休几年了到居委会跑了好几趟,从来就没有人通知我去体检过。</p><p class="ql-block">今天突然来电话☎️询问我家几个孩子👶🏻,我也弄不清是怎么一回事。还是打个电话,问问大丰计生委的小刘吧。”</p> <p class="ql-block">说罢我拨通了计生委办公室小刘的电话☎️。</p><p class="ql-block">我说道:</p><p class="ql-block">“喂,你好!是小刘吗?”</p><p class="ql-block">小刘一下子就听出了我的声音说道:</p><p class="ql-block">“是的。朱翻译久违啦!</p><p class="ql-block">今天来电话有什么事情吗?” </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呵呵,今天接到居委会打来的电话☎️询问我家几个小孩👶🏻,说是‘一个孩子就来领取补助金💰两个孩子就算了。’我也弄不请怎么一回事。因此打电话向您咨询。”</p><p class="ql-block">小刘说道:</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你家的情况我知道。你家不仅领不到独生子女金💰而且退休工资还要比独生子女家庭少拿5%。”</b></p><p class="ql-block">我问:</p><p class="ql-block">“这是什么文件规定的?” </p><p class="ql-block">小刘答道:</p><p class="ql-block">“这是<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b>规定的。” </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好吧,我在网上搜索后看一下吧。谢谢啦!”</p><p class="ql-block">小刘说道:</p><p class="ql-block">“有空来玩啊!”</p><p class="ql-block">一番客套挂了电话☎️。</p><p class="ql-block">秀兰在一边听了又气又急地说:</p><p class="ql-block">“我们夫妻只生了一个孩子理应称作独生子女。” </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不急!不急!等我上网搜索查询后再说。”</p><p class="ql-block">我在百度里输入</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b>进行搜索。 我看到</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b></p><p class="ql-block">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养三十一条的内容是:</p><p class="ql-block">“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2px;">《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2px;">《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p> <p class="ql-block">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领取所谓<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的条件不是父母只生一个孩子,而是在父母只养育一个孩子的前提下才能申请领取<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p><p class="ql-block">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或者叫做<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独养子女父母光荣证》</b>。所以尽管们夫妻终身只生了一个孩子是领不到<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的。我仿佛吃了一只苍蝇🐝,感到一阵恶心💔,开始意识到自己又一次被愚弄!</p><p class="ql-block">当年政府部门动员我收养被遗弃的女婴,劝我做好事到头来得到的却是吃大亏的结局。</p><p class="ql-block">尽管做了好事吃大亏,面对着</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b>的</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b>,我们也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p><p class="ql-block">想当年多少人家见我们夫妻结婚6年没有生育都想将小孩送给我家抚养。作为上山下乡知青在苏北历经磨难的我,做事处处小心谨慎穿钉鞋拄拐棍稳了还要稳。</p><p class="ql-block">岂敢在计划生育上再节外生枝,招惹麻烦?</p><p class="ql-block">因此连嫡亲哥哥要补贴我一台电视机📺,将二儿子过继给我抚养都被我一口拒绝了。</p> <p class="ql-block">我30岁结婚45岁只生一个孩子,可谓晚婚晚育的模范了。谁知1983年11月11日,那个天寒地冻朔风阵阵的深夜,不知哪个狠心💔的父母居然将一个刚刚出生的女婴抛弃在我家厨房外面冰冷的泥地上。</p><p class="ql-block">那么冷的天气如果我不将女婴抱到室内,一夜过来那个女婴肯定要被冻僵🥶。</p><p class="ql-block">第二天我将女婴送到站部站领导又一次次动员我收养。如果我不收养的话公安局还要办我的——</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2px;">“遗弃罪”</b><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span></p><p class="ql-block">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好听从站领导的话做做好事,将女婴收养了下来。</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谁知我们夫妻结婚15年,轮到自己生一个孩子的时候不仅遇到了种种麻烦而且还享受不到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b></p><p class="ql-block">我们夫妻做了好事收养了那个被亲生父母遗弃的女婴,付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为社会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不但没有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到头来却落得领不到独生子女补助金💰,退休工资💰还比其他人家少5%的痛心伤心💔结局。</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这样的事情落到谁的头上,都会让人感到纳闷和痛苦。</b></p><p class="ql-block">秀兰忿忿不平地说道:</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当年不是我们要抱孩子的!</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是人家扔到我家厨房门口的!</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送给站里领导领导又不要!</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是政府部门动员我们做好事收养下来的。</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做了好事吃大亏这算什么政策?”</b></p> <p class="ql-block">我无可奈何地说道:</p><p class="ql-block">“做了好事吃大亏,这样的事情多了,做好事的人就少了。</p><p class="ql-block">因此现在小孩要死没人救,老人跌倒没人扶,屡见不鲜。邓小平曾经说过:</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好的制度能够使坏人成为好人,坏的制度则使好人可能变成坏人。’凡事都有报应,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只是时间没到,时间一到总归会有报应的。” </b></p><p class="ql-block">秀兰说:</p><p class="ql-block">“我们做了好事吃大亏,怎么就得不到好报呢?”</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当时我做好事的时候就没有想要什么回报。</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人生在世是一种修行,做了善事福虽未至祸已远离。”</b></p><p class="ql-block">秀兰说:</p><p class="ql-block">“我不懂你说这话的意思,什么祸已远离?”</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举个例子,你就懂了。</p><p class="ql-block">当年我在丰东公司做翻译亲自钻进炉膛将炉子筑成功之后,老板过河拆桥找了个美女来做翻译。我被贬到耐火材料仓库当保管员,以后的出国研修、吃喝玩乐什么好事都轮不到我。</p><p class="ql-block">我在耐火材料仓库里什么好处也没有捞到,看似吃亏。但是我通过了自学考试生了自己的孩子日子过得太太平平,而那个老板虽然一度飞黄腾达红得发紫,最终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罪并犯锒铛入狱死于狱中。</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font-size:22px;">可见人为善,福虽未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b></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秀兰说:</p><p class="ql-block">“就算你说得有理,只是那些人连独生子女和独养子女的概念都分不清,还去制订什么政策!</p><p class="ql-block">我心里不服气,明天我们去改府上访!”</p><p class="ql-block">我劝道:</p><p class="ql-block">“唉——!气出高血🩸压、心脏🫀病不上算。</p><p class="ql-block">歇歇吧!今年盼着明年好明年还穿老棉袄。过年不买衣服了穿穿老棉袄算啦!”</p><p class="ql-block">秀兰说:</p><p class="ql-block">你已经几年没有买衣服了,一天到晚穿老棉袄也要走得出去呐!</p><p class="ql-block">你看人家邻居可是衣服年年新。”</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人家邻居,年年有独生子女补助金💰,我们不但没有补助金💰而且有两个孩子👶🏻,负担比人家重多呐!只好省省算啦!”</p><p class="ql-block">秀兰说:</p><p class="ql-block">“好吧,明天我将你的老棉袄拿到裁缝店里去翻新,外面换个新的壳子吧?” </p><p class="ql-block">我说:</p><p class="ql-block">“随你的便吧,反正只要你不嫌弃我就行了。我们都这么大年纪了,日子虽然过得艰辛❤️心态还是要淡定要向古人了凡学习。”</p> <p class="ql-block">秀兰说:</p><p class="ql-block">“你是❤️心态好,我是受不了,做了好事吃大亏,气死我了!”</p><p class="ql-block">我见秀兰气得脸色发青浑身哆嗦,就关闭电脑🖥️站起身子劝她道:</p><p class="ql-block">“别气,别气,气出病来不上算。我年轻的时候也和你一样,遇到做了好事吃亏的时候常常会气得大骂:</p><p class="ql-block">‘这些狗日的!’、‘乌龟🐢王八蛋等等。</p><p class="ql-block">但是自从我读了台湾证严法师著的</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清贫致福》</b>和看了净空法师2001年4月启讲于深圳凤凰卫视<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了凡四训》</b>光盘后,❤️心态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看了电视连续剧<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了凡的故事》</b>之后,自愧修养不如古人了凡。</p><p class="ql-block">特别是看了第23集了凡历经磨难死里逃生,两袖清风怀揣着满腔冤屈乘船回家途中的一段情景,对我启发教育很大。当小顺子说:</p><p class="ql-block">‘老爷,别人做官回家都是金满缸银满盆的,可是您不但两袖清风还怀揣着一腔冤屈,我可真为你抱不平。’</p><p class="ql-block">但是了凡却笑着说:</p><p class="ql-block">‘呵呵,小顺子啊,这你就不懂了。今天的我亲身经历了宦海沉浮,心态反而和从前大不相同了。</p><p class="ql-block">别看我现在一无所有,我这❤️心里呀却轻松得很呢!</p><p class="ql-block">我现在不但没有失落感反而有了一种解脱自在的感觉。’</p><p class="ql-block">小顺子说道:</p><p class="ql-block">‘老爷,这我就不明白了,难道你不后悔去鲜国?</p><p class="ql-block">你差点丧了命还有那些冤枉你的人,难道你就不责怪他们?</p> <p class="ql-block">你为什么不在皇上面前为自己申辩呢?</p><p class="ql-block">就这么委委屈曲地回了乡,我真替你难过。’</p><p class="ql-block">了凡却说:</p><p class="ql-block">‘呵呵,小顺子不要难过。他们冤枉了我自有因果,我完全没有必要去报复他们。</p><p class="ql-block">很多事情并不能只看一时和表面,其实我现在并不后悔到鲜国去,我也并不责怪冤枉我的那些人,我相信天不欺人呐!</p><p class="ql-block">只要我问心❤️无愧,孰是孰非早晚总会有昭雪一天的。</p><p class="ql-block">既然天不让我死,这说明我还有没做完的事呐。’</p><p class="ql-block">小顺子问道:</p><p class="ql-block">‘老爷,你想做什么事呢?’</p><p class="ql-block">了凡说:</p><p class="ql-block">‘噢,从今天起我算是又活了一次。我不但要继续做善事,还要把如何改变命运的方法告诉世人。让大家都能明白这个道理。</p><p class="ql-block">人们知道得越早越好啊!</p><p class="ql-block">也不必像我一样走那么多的弯路了。’</p><p class="ql-block">通过向古人了凡学习我懂得了:</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立命之学、改过之法,积善之方、谦德之效’</b></p><p class="ql-block">这些做人的知识,彻底改变了原先狂热、浮躁、冲动、易怒等不良脾气。</p><p class="ql-block">因此即使是做了好事吃了亏,也不骂娘也不生气,反而有一种心安理得的感觉。</p><p class="ql-block">我想,那些贪官平日里开的公车、吃的公款💰并不差钱用。如果懂得<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清贫致福’</b>能够像了凡那样做人,也就不会锒铛入狱毁了自己。</p><p class="ql-block">所以我劝你想开些,不要再生气了。我看外面天色已经不早了,我陪你到银杏湖公园去跑跑步🏃🏻‍♀️🏃🏻‍♂️散散心❤️吧。”</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2px;">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b></p><p class="ql-block">发布时间:2012-03-20浏览次数:1038</p><p class="ql-block">作者:</p><p class="ql-block">来源:南航校医院</p><p class="ql-block">责编:</p><p class="ql-block">供图:</p><p class="ql-block">审核:</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第一章 总则</b></p><p class="ql-block">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p><p class="ql-block">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p><p class="ql-block">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p><p class="ql-block">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p><p class="ql-block">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p><p class="ql-block">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p><p class="ql-block">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p><p class="ql-block">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p><p class="ql-block">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b></p><p class="ql-block">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p><p class="ql-block">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p><p class="ql-block">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p><p class="ql-block">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p><p class="ql-block">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p><p class="ql-block">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p><p class="ql-block">(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p><p class="ql-block">(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p><p class="ql-block">(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p><p class="ql-block">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p><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b></p><p class="ql-block">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第三章 生育调节   </b></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p><p class="ql-block">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p><p class="ql-block">(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p><p class="ql-block">(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b></p><p class="ql-block">(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p><p class="ql-block">(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p><p class="ql-block">(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p><p class="ql-block">(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p><p class="ql-block">(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p><p class="ql-block">(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p><p class="ql-block">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p><p class="ql-block">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p><p class="ql-block">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b></p><p class="ql-block">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p><p class="ql-block">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p><p class="ql-block">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p><p class="ql-block">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p><p class="ql-block">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二条 <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b></p><p class="ql-block">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p><p class="ql-block">(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p><p class="ql-block">(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三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p><p class="ql-block">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b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p><p class="ql-block">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p> <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p><p class="ql-block">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九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p><p class="ql-block">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p><p class="ql-block">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p><p class="ql-block">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p><p class="ql-block">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三条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p><p class="ql-block">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六章 法律责任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p><p class="ql-block">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p><p class="ql-block">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p><p class="ql-block">(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p><p class="ql-block">(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p><p class="ql-block">(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p><p class="ql-block">(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六条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p class="ql-block">(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p><p class="ql-block">(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p><p class="ql-block">(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p class="ql-block">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b></p><p class="ql-block">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第七章 附则   </p><p class="ql-block">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p><p class="ql-block">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b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22px;">《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b>同时废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