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民国宪法》看两岸一体的宪政脉络

两岸文化馆

<p class="ql-block">阿里山会馆典藏两份极具宪政史价值的史料:其一为1946年台湾代表参加国民制宪大会的相关文献,其二为台湾觉园出版社印行、皮岫云著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两份史料不仅记录了近代中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演变,也从法理与历史的层面,映照出两岸同源同体的宪政脉络。</p><p class="ql-block">1946年11月15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台湾省共派出十八名代表与会,其中包括早在1935年当选的“侨民代表”郭耀庭。原先国民政府规划通过公民投票选出台湾代表,但因当时交通、通信等条件所限,改由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推荐三倍候选人,再由国民政府遴选确定。代表名额涵盖台北市、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等区域,并设置妇女、原住民、农会、工会、渔会、铁路工会、商会、航业等组别,共计十七个选区与类组,力求体现台湾社会的多元结构与广泛代表性。</p><p class="ql-block">除郭耀庭外,其余十七名代表由台湾省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区域代表包括颜钦贤、黄国书、林连宗、李万居、林壁辉、张七郎、郑品聪、高恭、连震东;职业代表为洪火炼、刘明朝、吴国信、简文发、陈启清、纪秋水;谢娥为妇女代表,南志信为原住民代表。这一代表构成,反映出当时宪政体制设计中“全民参与、各界共议”的初衷与包容精神,也体现出宪法在形式上对台湾地区的正式纳入与制度性承认。</p><p class="ql-block">从宪政史与法理发展的角度看,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新的宪法体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实施,原有的《中华民国宪法》不再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而在台湾地区延续为一种地区性、历史性的规范性文件,仍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一定作用。</p><p class="ql-block">然而,从宪法学的历史视野观之,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其设计初衷与文本结构上,涵盖了大陆与台湾地区,体现出中华民族整体的宪政理念与国家统一意志。其背后所蕴含的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一中”法理精神,从未割裂。</p><p class="ql-block">正因此,从宪政脉络的延续性与法理精神的承传性来看,海峡两岸始终同属一个中国。一体同构、同根同源、一脉相承。这两份宪政史料,不仅是两岸共同宪制记忆的见证,更是中华民族追求统一与法治精神的历史缩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