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从一起岳父诉女儿女婿财产及赡养纠纷案切入(2025年11月7日开庭)</p><p class="ql-block">一、 案情概要:从共同生活到对簿公堂</p><p class="ql-block">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关系恶化引发的综合性家事纠纷。原告岳父与被告女儿、女婿曾长期共同生活。期间,女婿户口迁至岳父处,家庭共同修建了登记于岳父名下的房屋,并共同经营土地。后因岳母去世,女儿女婿强烈反对岳父再婚,导致家庭矛盾激化,二人遂搬离岳父住所,返回婆家生活,并停止了对岳父的赡养。</p><p class="ql-block">纠纷由此产生:岳父主张收回其名下的房屋与土地,以保障自身晚年生活;女儿女婿则主张分割岳母的遗产(即房产的一半份额),并要求岳父支付其居住期间“出资出力”的工钱与损失费。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女儿女婿甚至提出“断绝亲情关系”。</p><p class="ql-block">二、 核心法律争议焦点梳理</p><p class="ql-block">本案看似错综复杂,但究其本质,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核心法律争议点:</p><p class="ql-block">1. 物权归属与遗产范围之争:登记于岳父名下的房产,其所有权应如何认定?岳母去世后,可作为遗产分割的财产范围如何界定?</p><p class="ql-block">2. 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的联动关系:女儿在未承担母亲医疗费用且拒绝赡养父亲的情况下,其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p><p class="ql-block">3. 附随诉求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女儿女婿提出的“工钱损失费”及“断绝关系”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p><p class="ql-block">三、 法律原理与裁判路径分析</p><p class="ql-block">(一) 物权确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与举证责任</p><p class="ql-block">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岳父名下,这一事实具有强大的权利推定效力,即法律上首先推定岳父为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p><p class="ql-block">女儿女婿虽主张曾“出资出力”,但其在法律上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在家庭内部,亲属间的劳务协助或资金往来,若无明确的书面协议证明其为共同投资建房而非赠与或无偿帮助,司法实践中通常难以推翻既定的产权登记。因此,法院极有可能判决该房产属于岳父的个人财产(或与其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女婿的共有权主张因证据不足而难以成立。</p><p class="ql-block">(二) 遗产继承: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原则</p><p class="ql-block">即便法院认定房产为岳父与岳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岳母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通常为一半)转化为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p><p class="ql-block">本案中,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岳母生病期间未承担医疗费用,已构成“不尽扶养义务”。这一事实将直接导致其在遗产分割中的份额被实质性削减甚至完全剥夺。法律旨在倡导孝道,维系家庭伦理,绝不允许继承人“只享权利,不尽义务”。因此,女儿要求平分岳母遗产的诉求,与法律精神相悖,难以获得支持。</p><p class="ql-block">(三) 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断绝关系”的无效性</p><p class="ql-block">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民法典》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强制性、无条件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父母婚姻状况变化、放弃继承权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女儿女婿以反对再婚为由拒绝赡养,于法无据。</p><p class="ql-block">其声称的“断绝亲情关系”,在法律上更属无效。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出生而建立,不能通过单方声明或私人协议解除。此项声明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丝毫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赡养责任。法院必将判决女儿女婿按月向岳父支付赡养费,标准将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及岳父的实际需要。</p><p class="ql-block">(四) 附随诉求的处理:于法无据,应予驳回</p><p class="ql-block">对于女儿女婿反诉主张的“工钱与损失费”:</p><p class="ql-block">· 关于“工钱”: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其劳务付出可视作家庭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事后索要报酬,缺乏请求权基础。</p><p class="ql-block">· 关于“损失费”:女婿户口迁移问题与财产损失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联系证明,且属不同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作为索赔依据。</p><p class="ql-block">故此二项诉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预计将被法院依法驳回。</p><p class="ql-block">四、 判决预期与实务操作建议</p><p class="ql-block">综合以上分析,本案的判决走向已十分清晰:</p><p class="ql-block">1. 判决预期:原告岳父的核心诉求将获得压倒性支持。法院将判决确认房产归岳父所有,驳回女儿女婿的分割请求;因女儿未尽赡养义务,判决其不分或少分岳母遗产;同时,判令女儿女婿承担赡养费支付义务,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p><p class="ql-block">2. 诉讼费用承担:根据“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原则,由于女儿女婿在本案主要争议中均处于败诉地位,他们极有可能需要承担本案的大部分乃至全部诉讼费用。</p><p class="ql-block">3. 可操作性建议:</p><p class="ql-block"> · 固定核心证据:岳父应确保保管好房产证、户口本、家庭关系的证明等关键文件。同时,可有意识地收集女儿女婿未支付赡养费、以及其曾表示拒绝赡养意愿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p><p class="ql-block"> · 主张法律原则:在诉讼中,代理人应重点强调 “权利义务对等” 和 “公序良俗” 原则,将女儿女婿“不赡养却争产”的行为置于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审视下。</p><p class="ql-block"> · 善用调解程序:尽管岳父在法律上占优,但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可在法院主持下,以判决预期为基础进行调解。这或许能以“女儿女婿承担赡养义务,岳父未来可通过遗嘱等方式给予其一定财产期待”为方案,实现纠纷的彻底化解,避免亲情彻底湮灭。</p><p class="ql-block">五、 结语</p><p class="ql-block">本案深刻揭示了家事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法律在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同时,更致力于维护家庭伦理与赡养秩序。任何试图割裂二者、只索求权利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终将无法获得司法的支持。本案的裁判思路,对于处理类似家庭纠纷,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