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张志宏

<p data-pm-slice="0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h3></br><h3>(2025)最高法法复19号</h3></br><h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h3></br><h3>    你院《关于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综合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h3></br><h3>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即倾向于认为对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范围应作限缩解释,被推荐人应限于本社区、单位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推荐范围。其立法本意是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范围作限缩解释,明确规定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情形,与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情形保持一致,作限缩解释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维护法律服务秩序。</h3></br><h3>     此复。</h3></br><h3>最高人民法院</h3></br><h3>2025年10月9日</h3></br> <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RmdtcqifF7GQEOiuhQHGYA" >查看原文</a>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