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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有友友咨询: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能否提出离婚?<br>答案是肯定的。<br>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多种情形中,若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包括“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际中,一方因多种原因患有精神病,经久治不愈,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br>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病并非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绝对条件,如是长期且无法治愈的精神病,确实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实际中,要求离婚的一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精神病状况及其对夫妻感情的影响。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br>如双方达成协议,想选择协议离婚,但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审查,如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这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以及精神病对夫妻感情的实际影响,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br>总之,面对一方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利也有途径提出离婚。一方患精神病不是法律限制离婚的条件。</h3> <h3>作者:徐卫勇,省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律师。曾任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军事(全军)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书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业余酷爱书法、篆刻,均有较深造诣,其作品多次被《解放军报》、国家《检察日报》、《陕西律师》杂志等刊登。(18049467046)</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