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答复能行政诉讼吗?请听刘律师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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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如果行政部门通过信访形式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则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b>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该解释中所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因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行政复议方面,若信访形式作出的行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也应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b></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如某村村民因土地征收安置问题,对征地拆迁办作出的信访答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继续审理,认为该信访答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