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图片源于丹妮美篇</p> <p class="ql-block"> <span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237, 35, 8);">依法处理信访工作</span></p><p class="ql-block"> 我在分局监察室任主任工作时,大部分的工作精力都是投入到了信访工作之中,每天必须到信访科了解信访信息。</p> <p class="ql-block">时任香坊公安分局信访科科长</p> <p class="ql-block"> 霍崇新任信访科长,当过兵,曾在量具刃具厂工作,1982年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刑警队、预审科、法制科等部门工作,有着丰富的社会工作经历和经验,信访工作独当一面。</p> <p class="ql-block"> 连续几天早晨,都见到一个中年妇女在帮助信访科打扫卫生。我问科长:就这么几间办公室,还找人代劳?科长说:这是个信访人,她反映有人说能帮她儿子找工作,她给对方拿了10万元钱,结果工作也未安排,人家也不给退钱,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报案后法制科不批立案,所以到分局信访,每天帮忙打扫卫生,劝阻她也不听。经过同信访科长研究,这个问题应当得到解决。</p> <p class="ql-block"> 我组织信访科协调派出所、法制科共同研究。法制科不批准立案理由是:受害人陈述中提到的,嫌疑人说他家亲属郑XX在北京军区政治部当主任,有能力帮助受害人儿子落实工作。受害人给对方10万元钱的证据不差,差在北京军区那儿不好落实,所以不能批立案。派出所说初查去北京军区出差的任务是刑警队的事,不立案,刑警队不收案件,案子交不出去,现在是卡在这儿也是没有办法解决。</p> <p class="ql-block">时任香坊公安分局政委</p> <p class="ql-block"> 我听了之后,谈了我和信访科长霍崇新的想法,公安机关立案的三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达到追诉标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件事的事实已经发生,受害人已经报案,是否立案追究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致於是派出所、刑警队去初查,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事情,人家到分局来访是有理上访。法制科不能是不批立案就算尽职尽责啦,作为指导科室要拿出办法来,想不出办法,提请分局领导共同研究解决。现在弄的上访人天天到分局来帮助打扫卫生,人家心里什么滋味?咱们心里啥滋味?我们法制、信访部门要做好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过河,就要帮助基层解决船、桥、渡河的装备问题。我提议先由派出所在分局开介绍信,再去市公安局换介绍信,到省军区请求帮助联系北京军区有没有郑XX这个主任,我想省军区会提供帮助的。如果办不成咱们再研究其它办法。</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原动力分局</p> <p class="ql-block">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各种犯罪。公安机关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急之所急,为之所需,为之所想.……。</p> <p class="ql-block">合局后香坊公安分局大楼</p> <p class="ql-block"> 结果,派出所办案民警按照要求落实,反馈:省军区是热情地接待,认真帮助协查,经查北京军区政治部自建国以来就没有过姓郑的正副主任。省军区还给市公安局出具了正式的回函。此案遂立案后对嫌疑人网上追逃。信访人表示满意。</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看问题研究事,立场问题尤为重要,有什么立场,就可能产生什么观点。 我们是人民公安,人民警察,要时刻牢记:处理问题时,一定要站在百姓群众的立场,依法依规去办理。</p> <p class="ql-block">网络图片抓捕</p> <p class="ql-block"> 尽管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之夭夭,但<span style="font-size:18px;">还是应了那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span>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山东省公安机关抓获,香坊分局遂派人前往将其押解回哈,经审理,嫌疑人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依法逮捕起诉追究了刑事责任。</p> <p class="ql-block">庚续传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