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编︱控股股东任命的董事长与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陈必胜律师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律师解读</b></p><p class="ql-block">1、控股股东任命的董事长与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p><p class="ql-block">2、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关系存在的时间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关系存在的时间从委托关系开始至委托关系解除之日止。</p><p class="ql-block">3、委托合同关系的存在并没有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以案说法</b></p><p class="ql-block">吉林麦达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控股公司)与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公司)系关联公司。</p><p class="ql-block">孙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被铝业控股公司调任合金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p><p class="ql-block">2018年2月,合金公司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孙某某被铝业控股公司免去合金公司董事长职务,没有安排孙某某的其他工作,工资自2018年3月起没有发放,五险一金也没有缴纳。</p><p class="ql-block">孙某某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p><p class="ql-block">孙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合金公司补发拖欠的2018年3月至9月税后工资49万元,确认合金公司与孙某某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p><p class="ql-block">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合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尚未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长,除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之外,还具有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身份。2017年7月20日,经铝业控股公司董事会决定任命孙某某为合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该日起孙某某与合金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p><p class="ql-block">二审法院认为,孙某某的工作性质是履行铝业控股公司委托指派的行为,并非合金公司招用的劳动者,孙某某与合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与合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合金公司与孙某某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随着孙某某职务被免除而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特别声明</b></p><p class="ql-block">本文主要内容来自“劳动者与劳动法”并由其团队整理编辑,非本人编撰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更多北京法律问题,请拨打陈必胜律师电话:13601332499。</b></p><p class="ql-block">免责声明</p><p class="ql-block">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的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参考。</p><p class="ql-block">版权声明</p><p class="ql-block">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且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