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因顾客进入胖某来任某苹所在工作区域时任某苹在整理货物,没有给顾客积极主动的服务,任某苹因此就被公司认定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遂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或依据为:根据《许昌市胖某来百货服饰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之服务违纪制度第1条规定:为顾客服务时不主动、不热情;第2条规定:在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上前接待顾客。</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任某苹自是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要请求是要求胖某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718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3436元。而</p><p class="ql-block">劳动仲裁委员会直接就不予受理。任某苹不服,又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予驳回。法院认为任某苹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没有第一时间接待顾客,而是整理货物,其行为确实违反了上述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百货服饰公司依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首先,任某苹在顾客进入胖某来任某苹所在工作区域时任某苹在干嘛,她并不在玩手机,或者在跟人闲聊,她是在整理货物,是在工作。其次,顾客自己在挑选商品,并没寻求帮助。其实我们自己在商场的时候,有时候也是这里逛逛,那里看看,不一定就购买,甚至很多时候就想自己看看,反而不希望销售过来打扰自己。再次,公司开除任某苹所引用的规定是说为顾客服务时不主动、不热情,以及在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放下手中的工作上前接待顾客,而很显然,任某苹的情况均不太符合。</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而即便任某苹的行为违反了胖某来的规定,显然肉眼可见不是很严重的违规,可以给与处罚,但不应该是严重至极的直接开除的处罚,更何况是对于一个已经在公司工作长达12年的老员工。而两级法院居然也予以支持,实在让人大跌眼镜。相信那位在挑选商品的顾客在得知因为他的原因而导致任某苹被开除,也会于心不忍,愧疚不已。而针对任某苹如此轻微的所谓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给与开除的如此之重的处罚,显然也违反“比例原则”。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及宪法领域的一项核心基本原则,要求公权力行使时必须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确保手段与目的相称,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 该原则起源于19世纪德国行政法,现已成为全球公法体系中的重要工具,并在中国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及民法等领域逐步适用,对保障公民权利和规范公权力具有关键作用。</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一般认为,比例原则由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部分组成。其中,适当性原则要求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必须符合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在符合目的的前提下,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均衡性原则要求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造成的损害与其追求的目的应合乎一定比例,不能出现严重失衡。</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比例原则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古老的分配正义思想。从发展历程来看,比例原则最初主要用以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过渡限制。“二战”结束以来,比例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已从最初的政治哲学原则,逐步演变为行政法原则,现已发展为很多国家的宪法原则,成为合宪性审查中的一项实质性标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虽然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及宪法领域的一项核心基本原则,但现在运用越来越广泛。1996年1月,国务院通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此后,体现比例原则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日益增多,主要体现在“过罚相当”、“强制适当”等方面。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而回到本文所讲的这个案例,很显然,胖某来对于任某苹的开除行为,违反了比例原则,“过罚不相当”。这实在很令人遗憾,尤其发生在胖某来这样一家著名的商贸公司身上。而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部门却未予纠正,更是令人遗憾,这显然会更助长往后类似行为的处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信源:</p><p class="ql-block">1、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p><p class="ql-block">2、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0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