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缅甸电信诈骗可以说臭名昭著,世人对其可以说深恶痛绝。很多国人就被骗得倾家荡产。而我们这个案例中所讲的这名被告人郑某就是其中的一名电诈人员。虽然其辩称被迫参与犯罪,但最终还是没逃脱牢狱之灾。</p><p class="ql-block">郑某所在的环亚园区位于缅甸东部克伦邦的妙瓦底镇,园区内设有办公、娱乐、住宿、餐饮、医疗等区域,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多个实施跨境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团伙入驻于该园区,该园区通过派驻武装安保人员、提供食宿、提供网络技术等方式为入驻园区的犯罪团伙提供武装庇护、条件保障、人员管理等服务。 </p><p class="ql-block">2022年12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郑某偷渡出境至上述缅甸妙瓦底的环亚园区,加入实施跨境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针对境外被害人,使用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其间,被告人郑某在上级主管人员的安排下,主要负责引诱被害人聊天等工作,为后续骗取被害人钱款提供帮助。 </p><p class="ql-block">2025年2月中下旬,缅甸方人员对环亚园区进行清查,对被告人郑某等众多非法入境人员集中安置;同年3月,公安机关组织人员赴泰国湄索机场分批次接收泰国移民局移交人员;同年3月20日,郑某经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入境。</p><p class="ql-block">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所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而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自首、被胁迫参与犯罪等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郑某在犯罪场所内有正常的作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并非完全受限;郑某在较长时间内主动完成上级的指令,对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对追求犯罪结果有一定的主动性,故对郑某不能认定为胁从犯。</p><p class="ql-block">同时法院还认为,鉴于涉案的电诈团伙客观上存在限制出入、统一作息、变相体罚等较为严厉的管控措施,在对郑某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量。郑某因非法滞留而被缅方查获,后在泰国机场被中国警方控制,郑某的到案情况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p><p class="ql-block">另外,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在涉案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也考虑到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法院退缴人民币6,000元,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一并考量。</p><p class="ql-block">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同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信源:</p><p class="ql-block">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刑初2100号刑事判决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