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是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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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是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规定,以下是对其的理解与适用分析:</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条文主旨:夫妻间给予房产一般是以建立或者维持婚姻关系并保持长久稳定为目的,处理相关纠纷时不宜简单按照赠与合同规则处理。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对方或双方名下,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至于是否继续履行,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多种因素确定。</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 具体理解与适用:</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 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根据第五条第一款,若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约定将自有房屋转移至双方名下,但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已经孕育共同子女、接受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 已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根据第五条第二款,若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补偿数额。比如,房屋加名后不到一周就离婚,且给予方无过错,房屋可能仍判归原产权人所有。</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第五条第三款,若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房产上加名,另一方发现后可请求撤销该加名行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