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法律人更要通达“人情世故”</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 法律,常常被看作是理性的冰冷化身。法律人,则被想象成法条与程序规则的忠诚仆从。在法庭的庄严空间里,在合同的严谨文本中,法律似乎只与事实、证据、程序及逻辑、规则相关,人情世故仿佛是其天然的对立面。</p><p class="ql-block"> 然而,这种将法律与人性、规则与情理割裂的认知,实则是对法律本质的严重误解。我曾在很多场合包括公开课程中,强调过法理情融通的重要意义,也论述过通达人性对于法律价值实现的意义。因为法律并非悬浮于社会真空的逻辑自洽体,而是深植于人间烟火的行为规范系统,它源自于人类群体生活的需要,旨在调整复杂的人际互动,其终极目的并非规则本身的完美演绎,而是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与公民福祉的切实保障。</p><p class="ql-block"> 作为法律实践主体的法律人,他们对法治的忠诚,绝非对法条的机械复诵,而必须是一种充满实践智慧的法律运用。这种智慧,恰恰要求法律人不仅要具备精湛的法律技艺,更需深谙人性微妙,体察世情冷暖,在规则的刚性与人情的柔性之间,寻得精妙的平衡。通达人情世故,并非是对法律专业的背离,而是对它的更高层次的回归与升华。</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规则世界里的人性刻度</p><p class="ql-block"> 法律文本常常是抽象的,但它们调整的对象却是具体而生动的。每一条法律规则背后,其实都凝结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人性、利益、价值的判断与平衡。立法者在创设规则时,大多已经考量了普遍的人情事理。例如刑法中量刑的幅度设计,就为法官衡量具体案情、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乃至悔罪表现预留了空间;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更是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情感与交往惯例,直接引入到法律适用的过程,成为指引和校正具体规则的重要基准。如果法律人只知死抠字眼,无视规则背后所蕴含的立法意图以及对公平正义的普遍期许,那很可能导致“合法”却不合情理的结果,与法律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南辕北辙。</p><p class="ql-block"> 法律的适用过程,绝非简单的三段论式的推理,将抽象法律规范应用于千变万化的具体案件,需要法律人深刻理解案件所处的特定情境、当事人的真实状态以及行为的社会背景。一个看似清晰的借贷纠纷,背后可能牵扯着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家庭内部的复杂情感,或者特定行业的交易习惯。如果法官、律师不通晓这些“法外”之情、之理,又怎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决或者提出妥帖的纠纷解决方案呢?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经验”之中,必然包含了对人性幽微与世态常情的深刻体察。</p><p class="ql-block"> 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并非惩罚或者约束,而是通过定分止争来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人的发展。一个仅仅依据法条作出判决,却彻底撕裂当事人之间的最后一丝温情,甚至引发更深刻社会矛盾的法律裁决,很难说是成功的。法律适用中社会的接受度及实际效果,确实是衡量司法活动质量的重要标尺。 因此,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超越文本的视野,能够预见裁决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并运用智慧,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最能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路径。这无疑需要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对世情的敏锐把握。</p><p class="ql-block"> 二、在复杂世相中实现正义</p><p class="ql-block"> 法律实践是鲜活的现场,而非书斋里的学问。在法律人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人情世故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p><p class="ql-block"> 比如在司法裁判中,尤其是在涉及自由、生命、家庭伦理、弱势群体保护等领域,更需要注入人性的温度。例如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法官不仅要厘清法律关系,还需体察夫妻、亲子之间的情感纠葛,努力促成和解或者做出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安排,而非简单强化原则,搞“一刀两断”。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法官在追诉犯罪、衡量刑罚时,也需要全面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与诉求,以及社区的感受,力求罚当其罪,同时为社会修复留下可能。这既是对法律精神的贯彻,也是对人性尊严的尊重。</p><p class="ql-block"> 在法律服务领域,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效,更是与是否通达人情世故密切相关。与客户沟通,需要共情能力,理解其不仅需要法律答案,更渴望被倾听、被理解、获得安全感;调查取证,需要与社会各色人等打交道,懂得如何取得信任、有效沟通;谈判调解,更是考验对双方心理、需求、底线的洞察力,以及灵活运用策略、寻求共赢的智慧。一个只懂法律条文却不谙人际交往的律师,很难真正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p><p class="ql-block"> 即便是到了立法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领域,也需要立法者深刻体察民情、了解社会运转的实际逻辑。脱离社会现实和民众普遍情感的立法,要么难以执行,要么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实施负面效果。优秀的法律改革者,必然是那些既能把握法治规律,又能感知时代脉搏、懂得民间疾苦的人。</p><p class="ql-block"> 三、从洞察到平衡的艺术</p><p class="ql-block"> 对于法律人而言,“通达人情世故”并非意味着圆滑世故、放弃原则,更𣎴是徇私枉法。它有着特定而深刻的内涵:</p><p class="ql-block"> 首先,是深刻的共情与洞察力。能够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证人、对手乃至法官的处境、情感和动机。这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例如识别虚假陈述),评估证据可信度,并预见各方对法律行动的可能反应。共情是理解的基础,洞察则是判断的前提。</p><p class="ql-block"> 其次,是有效的沟通与说服艺术。法律工作是高度的沟通工作,无论是向客户解释复杂法律风险,向法庭清晰陈述主张,还是与对方进行谈判,都需要将专业的法律语言转化为他人能够理解且易于接受的信息。这就要求不仅“说得对”,更要“说得通”、“说得动听”,懂得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采取更恰当妥帖的沟通策略。善于沟通的法律人,更能化解对抗,促进共识。</p><p class="ql-block"> 再次,是把握情境与分寸的智慧。法律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以最强硬的方式展现的。懂得在何时坚持、何时妥协、何时直抒胸臆、何时委婉暗示,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智慧。例如,在有些纠纷中,一场真诚的调解可能比一场胜负分明的诉讼更能实现各方长远利益;在提供法律意见时,既要指出风险,也要考虑客户的承受能力和商业实际,这样提出的方案,就会更有建设性和可行性。</p><p class="ql-block"> 最后,是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创造性平衡。这应该是最高境界,它要求法律人在恪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司法技巧和社会经验,寻找那个既能维护法治权威,又能照顾常情常理,甚至能推动社会观念向善的解决方案。这或许能体现在一份充满说理、令人信服的判决书中,也可以体现在一个巧妙化解群体性矛盾的调解方案里,或者更体现在一项既具前瞻性又贴合实际的法律建议内。</p><p class="ql-block"> 四、法律人如何修得人情练达</p><p class="ql-block"> 这种至关重要的素养,并非是天生的,需要通过有意识的培养和实践才能获得。在这方面,法学教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人们看到,当前的法学教育大多过于侧重知识灌输和技能训练,亟待在课程中融入更多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谈判学等内容。继续推广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尽早接触真实的法律情境和活生生的当事人。要鼓励学生阅读文学、历史、哲学作品,增进对人性与社会的深刻理解。</p><p class="ql-block"> 与外在教育和灌输不同,实践中的自觉修炼更为关键。年轻法律人应主动观察资深前辈如何处理复杂人际关系和棘手案件,珍惜每一次与当事人、同行、官员、普通O公民打交道的机会,将其视为理解人、理解社会的窗口。同时养成反思的习惯,不断从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中提炼与人相处的智慧。</p><p class="ql-block"> 更为重要的是,人的内心要始终保持对“人”的关怀。法律人需要时常自省,警惕职业可能带来的某种冷漠与傲慢。铭记法律服务的终极对象是“人”,规则的存在是为了让人的生活更美好。永葆同情之心、正直之品,对权力保持警惕,对弱势抱有温情。</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法律是理性的结晶,但其根系深植于人性的土壤;法律是秩序的保障,但其活力源于对世情的体贴。一个卓越的法律人,必然是穿梭于规则与情理之间的高手。他们既手握正义的天平,严格依法办事;又心怀悲悯的温度,体察人间冷暖。他们深知,冰冷的逻辑推导不出真正的正义,唯有注入人性的理解与关怀,法律才能从纸面的条文,转化为活生生的、能够温暖人心、维护公正的力量。在法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法律人不仅要成为精通法律知识的专家,更应努力修得人情练达的智慧,成为沟通法律与社会的桥梁,在每一个案件中播撒公平正义的种子,最终让法治的光芒,真正照亮每一个人的尊严与幸福。</p> <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0, 0, 0);">游伟教授,祖籍广东,出生于上海,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司法研究中心,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等,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