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第一条 立法目的

工伤漫谈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8px;">《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实务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每天的工作中我都会用到,有的时候在书上翻看条文,但更多的时候在脑海中反复阅读,每每读来也总有新的体会,真是常读常新。虽然我每天在做的都是最基层最前端的工作,但经过多年的磨炼,也有一些自己的体会,近来常常想,该把这些学习历程记录下来,希望久久为功,能有更多收获,更切实有效的为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做好服务。话不多说,从今天就迈出这小小的一步吧。</span></p> <p class="ql-block"><b>第一条 为了</b><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保障</b><b>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b><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b><b>,</b><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b><b>,</b><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b><b>,制定本条例。</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1、文意注释:</b></p><p class="ql-block">(1)事故伤害指的是由外部的(身体外部的因素引起的)、突发的(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而不是长期的、缓慢累积的过程)、非本意的(受伤害者对伤害结果没有主观上的追求)、非疾病的(事件的直接原因不是身体内部的疾病或者机能失调)事件为直接且独立的原因,所导致的身体组织损伤或者功能异常。例如:交通事故伤害、生产事故伤害、日常生活事故伤害、暴力攻击导致的伤害等。事故是导致伤害的事件本身,伤害是事故造成的后果。事故分类参见《GB/T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该标准主要是从伤害性质/原因分类,共分为20类。</p><p class="ql-block">(2)职业病的定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该定义的核心在于其法定性,只有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因素,缺一不可:主体要件,存在劳动关系;活动要件,疾病源于职业活动;因果要件,疾病与职业有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有明确的职业危害暴露史,有合格的临床医学诊断,并排除其他非职业性致病因素。国家卫健委、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法定职业病分为12大类,135种。</p><p class="ql-block"><b>2、立法目的</b></p><p class="ql-block">《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的阐述了其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三大核心目的:</p><p class="ql-block">一是,保障受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这是工伤保险制度最根本最原始的出发点,当职工不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该制度确保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控制伤情或病情,待病情稳定后,会通过法定程序评定伤残等级,并据此一次性或者长期性的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p><p class="ql-block">二是通过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推动职业康复工作开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发展为“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模式,在预防方面,制度设计了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机制,以激励企业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在康复方面,制度关注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及心理康复,力求让人力资源获得最大程度的恢复和利,用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p><p class="ql-block">三是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伤保险通过“互助共济”的基金模式,将单个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风险,在所有参保单位间进行分散,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也避免了单个企业因一起重大事故而陷入经营困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p><p class="ql-block">这三个目的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逻辑基础。</p><p class="ql-block"><b>3、立法目的在工伤实务中的作用</b></p><p class="ql-block">立法目的在整个工伤认定和待遇赔付的实务中,发挥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解释功能和填补漏洞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解决复杂、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作为理解和解释具体条款的指向标。例如事故情形处于模糊地带的时候,在对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解释时,会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做相对宽松的处理。二是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价值判断尺度,例如对于单位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中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作原因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从活动的组织情况、是否强制参加、是否与工作存在关联、费用承担、单位是否从中受益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最终的价值判断去向就是将其认定为工伤是否符合“保障职工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精神。三是作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天平。对于劳动者而言,立法目的要求实务操作不能过于严苛,不能因为劳动者存在过失而剥夺其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立法目的也不是一味的偏向劳动者,如果劳动者非因工受伤,或存在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工伤待遇的情形,其诉求也不能得到支持,否则将损害基金的安全,最终损害所有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权益。四是指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时候补偿,还在于事前预防和事后康复。一方面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对于事故率高的行业和企业征收更高的保险费,直接体现了促进工伤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了康复治疗费用、提供伤残津贴、支持职业培训,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帮助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体现了职业康复的目的。在实务中,经办机构会依据此目的,审核和支持合理的康复性支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