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近日,新疆霍城县一则看似普通的交通意外判例引发网络关注。因高达172.69万元的判决,在社会舆论中投下了一颗深水炸弹。2020年12月6日,教师王某好意搭载同事董某上班,因雪天路滑途中不幸发生事故,董某重伤致残。法院的判决,从法律条文上看或许有其依据,但当我们将其置于社会人情的天平上衡量时,这172万元的巨额赔偿,其重量已远超数字本身——它沉重得足以压垮人与人之间那份朴素的温情,并将社会善意置于难以喘息的风险之下。</p><p class="ql-block">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与争议,根源在于它触动了公众心中一道敏感的界线:当无私的善意遭遇不可预知的风险时,责任应当如何公平划分?如果一次出于好心的顺风车,便可能让一个普通家庭背上百万乃至数百万元的债务,那么今后,谁还敢轻易摇下车窗,对同事、朋友、邻居道一声“上车吧,我捎你一段”?</p><p class="ql-block">首先,我们必须正视“好意同乘”的无偿性与互助本质。车主王某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其行为初衷是同事间的互助与关怀,这是一种基于社会美德的自发行为。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引导和鼓励善行,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然而,当法律对善意的后果施以过重的责任时,便会产生寒蝉效应。它传递给社会的信号是:做好事有风险,帮助他人需谨慎,甚至可能“代价惨重”。这无异于用一种隐形的力量,将人们推回“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孤立状态,侵蚀着社会赖以和谐的信任基石。古人云“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本是教人避嫌。若善意搭载的法律风险如此之高,那么“路上不搭人”或“不敢让人搭”将成为新的社会潜规则,这无疑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景象。</p><p class="ql-block">其次,此判决可能违背了“受益与风险一致”的公平原则。在“好意同乘”的法律关系中,搭乘人无偿享受了出行便利,是纯粹的受益者;驾驶者提供了车辆、燃油并付出了劳动,承担了驾驶风险,却无任何所得。从风险分配的角度看,搭乘人在决定接受无偿服务时,理应意识到交通行为本身固有的、不可完全消除的风险。将如此巨大的风险几乎单方面地置于好意施惠者肩上,有失公允。这就像邀请朋友来家中做客,若朋友不慎在家摔倒并产生巨额医疗费用,主人是否也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若答案是否定的,为何在交通领域,规则却变得如此严苛?这并非主张车主可以完全免责,而是强调责任的比例必须与行为的性质相匹配,过高的赔偿额度模糊了善意行为与营利行为的责任边界。</p><p class="ql-block">再者,从构建节约、和谐社会的角度看,这一判决也值得商榷。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充满活力、人际交往成本低廉的社会。邻里孩子顺路一起上学,同事下班拼车回家,朋友相约自驾出游……这些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互助场景,恰恰是社会温情的毛细血管。巨额赔偿的潜在威胁,将极大地增加这种人际交往的隐性成本与心理负担。人们在进行每一次善意举动前,都不得不进行一番复杂的“风险核算”,这本身就是对和谐社会氛围的一种破坏。我们倡导节约型社会,不仅指物质资源的节约,也包括社会运行成本和信任成本的节约。一个因惧怕风险而人人自危的社会,其运行无疑是低效且高成本的。</p><p class="ql-block">那么,问题的出路何在?我们并非主张驾车者可以因“好意”而免除一切责任。对于因其重大过失甚至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在此类无证据表明驾车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意外事件中,法律的价值取向更应倾向于保护和鼓励善意。</p><p class="ql-block">一方面,司法实践应更充分地体现《民法典》中“应当减轻”提供搭乘者责任的精神,不仅在责任划分上,更应在最终的赔偿数额上,体现出对善意行为的实质性的、显著的“减轻”,而非象征性的调整。另一方面,应大力倡导和普及保险机制,将风险分散给专业的社会化机构。鼓励车主购买足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同时通过公共宣传,让搭乘双方都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这既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又能为好意施惠者系上“安全带”,这才是更为现代化、也更可持续的风险解决方案。</p><p class="ql-block">“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古老的法谚深刻揭示了法律与世道人心的紧密联系。新疆霍城县的这起案件,已不仅仅是一场关乎两个家庭的纠纷,它更是一次对社会道德生态与法律导向的严峻拷问。我们担心,这172万元赔偿之重,最终将由全社会以“日渐冷却的善意”来共同埋单。是时候重新审视我们的规则了,莫让判决的天平,在恪守条文正义的同时,却失衡地称量了人间温情。唯有让法律为善意留下足够的喘息空间,才能守护住那些照亮我们平凡生活的、微小而确定的温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