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坚守司法理性,方能远离冤错 </p><p class="ql-block"> 游 伟 </p><p class="ql-block"> 一件又一件被媒体曝光的冤错案件,着实令人纠心和痛惜。一些正处于复查、再审阶段的案件,也已经引起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有关部门正组织力量做进一步的核查、审理,以期尽快还原案件真相,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判。个别早年曾轰动一时的杀人、强奸重案,真凶究竟是谁?其中是否真有冤情?有些也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核查。但结合以往出现的一些冤错案件,分析它们形成的原因,除了必须进一步强调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人权保障、无罪推定、裁判独立等司法原则外,我觉得,在司法的操作层面,更需要确立“理性司法”的思维。唯有这样,才可能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保实现司法的公正。</p><p class="ql-block"> 刑事案件的查办和审理,关乎当事人的人身权益,更涉及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和信赖,因此,尤其需要以“理性”作为支撑。</p><p class="ql-block"> 一是要坚持“热案冷处理”。有些有影响的案件难免会成为社会焦点。如果对“热案”进行“热处理”,常常难以保持平和的心态,受法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较多,也难以冷静、理性地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很多冤案错案就是在“热案热处理”的状况下形成的。加之我国目前的司法构架有时难以抵抗外界压力和干扰,因此,倡导“热案冷处理”,强调司法要保持应有的理性十分重要。不恰当地提倡“从快”,很容易受情势、情绪影响,很难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甚至会出现“情绪化”判断和“跟风式”裁判。</p><p class="ql-block"> 二是要坚持“零口供”证据审查。“零口供”证据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实行,但作为证据审查的方式还是值得借鉴的,它是避免错案形成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可以考虑如果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视为“零”,看其他证据链条是不是完整、是不是还能支持起诉意见,也就是去思考和判断假设没有有罪口供,事情究竟会怎么样,因为被告人完全可能在被起诉之后推翻供词。笔者通过对若干冤案错案的分析发现,在被告人不承认有罪的情况下,冤案发生的几率常常很低,因为这时,控方常常会去尽力全面收集各种相关证据材料,工作也会做得更加仔细和周全。而一旦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有的甚至是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高压”状态下形成的有罪“供述”),司法人员就常常容易予以轻信,而忽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印证。因此,引进“零口供”的证据审查方式,可使指控证据建立在更为坚实的事实基础上。</p><p class="ql-block"> 三是要改变“设身处地”思维模式。个别党政领导在对司法个案的处理作“指示”和发表“高见”时常说:“你们要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你们要换位思考”。如果从体察民情的角度看,这些话似乎没错。但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它是冷静、客观和有一定距离感的理性活动,如果司法人员都采取“设身处地式”的思维方式,又如何保持应有的中立态度呢?如果他们都设身处地地想着“被害人假如是我的妻子或者亲姐妹”、“被偷的财物如果是我家的东西”等,那一定会过度重判被告人,不出错案甚至冤案才是怪事。</p><p class="ql-block"> 四是要充分关注当事人辩解。关注被告人辩解和律师辩护意见十分重要,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公、检、法三家的观念和存在的问题似乎有些趋同,通常都表现为不能正确把握好认罪态度与合理辩解之间的关系。有时,只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了自我辩解,一些司法人员就认为他们“认罪态度不好”,这在无形之中影响甚至变相剥夺了他们法定的自我辩护的权利,导致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博得一个“态度好”的印象,放弃了自我辩护与合理辩解。这时候,呈现在司法人员面前的“认罪态度”,可能才是一种真正的“假象”,并更容易导致差错的形成。所以,司法不能混淆“辩解”与“认罪态度”两者间的关系,应当更多地倾听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和更善于耐心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真正做到兼听则明,使整个查案、审案的过程,更加接近和发现事实的真相,排除合理怀疑与疑点,作出正确的判断。</p><p class="ql-block"> 司法是一项极其慎重并需要付出持续理性的事业,它是必须体现客观、公正并渗透着民主、人权、法治、人道等现代先进政治理念的活动,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在案件的审查、判断和裁决过程中,力争保持“不凡”、“超脱”的立场和理性态度。唯有以先进的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依法办事,按法定的程序办案,强化司法的独立、公开和诉讼制衡,才能避免冤假错案再度出现。</p><p class="ql-block"> (原载华东政法大学校友会公众号)</p> <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游伟教授,祖籍广东,出生于上海,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处、司法研究中心,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兼任《世纪)杂志社社长),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等,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