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一</p> <p class="ql-block">9月15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连续第24次向社会发布了“中国企业500强” (以下简称“企业500强”)榜单。这份榜单以2024年企业营业收入作为入围标准,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p><p class="ql-block">规模总量保持增长。企业500强营业收入达110.15万亿元,较上年500强有所增加。入围门槛实现23连升,达479.60亿元,提升5.79亿元。资产总额为460.85万亿元,增长7.46%。榜单中,千亿规模企业数量增至267家,比上年增加45家,有15家企业的营业收入超过万亿元。其中,国家电网营业收入超过3万亿元,即将突破4万亿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建筑的营业收入超过2万亿元。</p><p class="ql-block">经济效益继续改善。企业500强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总额为4.71万亿元,增长4.39%,收入净利润率为4.27%,提高0.17个百分点。</p><p class="ql-block">创新活力更加充沛。研发强度创新高。企业500强共投入研发费用1.73万亿元;研发强度创下1.95%的新高,连续8年提升。创新成果产出质量继续提升,企业500强持有有效专利总数224.37万件,比上年增加21.40万件,增长10.54%。其中持有发明专利103.96万件,较上年企业500强增加15万件,增长了16.86%,发明专利数量连续6年保持增长。发明专利占全部专利的46.33%,比上年提高2.50个百分点,专利质量稳步提升。</p><p class="ql-block">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入围数量增加。企业500强有39家新入围或重新入围企业,其中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物流及供应链企业增加最多,共有6家新入围企业。计算机通信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业多项指标领先,在研发费用、专利、标准等方面贡献突出。</p><p class="ql-block">发展协调性有所增强。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企业发展齐头并进。企业500强中,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对营收总额增长的贡献分别为40.48%、40.29%和19.23%。</p><p class="ql-block">会上,同时发布了“2025中国跨国公司100大及跨国指数”、 “2025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2025中国大企业创新100强” 等各项榜单。</p><p class="ql-block">“2025中国企业500强” 榜单</p> <p class="ql-block">二</p> <p class="ql-block">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p><p class="ql-block">要点速览:</p><p class="ql-block">●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p><p class="ql-block">●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p><p class="ql-block">●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50%。</p><p class="ql-block">● 明确合理确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p><p class="ql-block">●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权威解读↓</p><p class="ql-block">出台《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竞业限制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有的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有的随意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有的仅支付较低的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等。这些不当做法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纠纷,既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有少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刻意规避违约责任,侵害了企业的利益。</p><p class="ql-block">针对这些问题,为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企业、劳动者、专家学者、仲裁机构、法院等各方面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了《指引》,细化了竞业限制合规实施的具体要求。企业可参照《指引》,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合理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妥善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指引》如何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p><p class="ql-block">为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指引》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p><p class="ql-block">首先,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p><p class="ql-block">第二,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可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但必然会对劳动者就业择业、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企业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有一定的实施成本。为此,《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p><p class="ql-block">第三,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大量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均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等问题,《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p><p class="ql-block">第四,明确了企业与实施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公平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如随意扩大禁止劳动者从业范围,而不考虑是否与本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一律按照最长的2年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考虑劳动者所掌握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时效性;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回避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指引》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并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等。《指引》如何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p><p class="ql-block">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是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经济补偿是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违约金是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向企业支付的相应金额。实践中有的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过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有的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而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等,针对这些问题,《指引》做出以下规定:</p><p class="ql-block">一是明确确定经济补偿的参考因素。企业应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经济补偿。</p><p class="ql-block">二是明确经济补偿标准与竞业限制期限相适应。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50%。</p><p class="ql-block">三是明确经济补偿支付形式。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p><p class="ql-block">四是明确合理确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指引》如何引导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为引导劳动者依法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指引》做出以下规定:</p><p class="ql-block">一是全面履行协议规定。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p><p class="ql-block">二是了解核实从业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p><p class="ql-block">三是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p><p class="ql-block">四是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指引》对竞业限制争议的解决途径做出哪些规定?</p><p class="ql-block">《指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p><p class="ql-block">同时,《指引》还明确,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p><p class="ql-block">一起来看文件原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情况,我部组织编写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参考。各地区要指导企业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依法实施竞业限制,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公平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统筹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就业择业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5年9月4日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引导企业依法实施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第五条 实施竞业限制,企业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第六条 企业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实施竞业限制,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制从业的企业和地域等。确定实施竞业限制的,应开展必要性评估,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第七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第八条 企业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竞业限制的实施原则、涉及岗位、限制从业范围、经济补偿标准等作出一般性规定,但不得以规章制度替代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应适时对本单位保密制度、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坚持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二条 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在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六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第十七条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的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及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相关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p class="ql-block">三</p> <p class="ql-block">四</p> <p class="ql-block">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9月17日上午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介绍砥砺奋进“十四五”,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并答记者问。</p><p class="ql-block">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p><p class="ql-block">聚焦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接续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和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布局结构不断优化,6组10家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9家新的中央企业组建成立,邮轮运营等领域的专业化整合扎实开展,有效提高了国有资本的配置和运行效率。管理运营机制持续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董事会建设加快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全面推行。国资监管更加有力,“一企一策”考核全面实施,出台相关措施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不断强化,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p><p class="ql-block">国资央企大力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十四五”期间,国资央企大力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聚焦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以市场化方式重组了6组10家企业,新组建、设立了9家中央企业。</p><p class="ql-block">一是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实施重组整合。以服务战略大局、维护国家安全为鲜明导向,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快推进重组整合,进一步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支撑托底能力。比如,我们着眼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卫星互联网,组建了中国星网;再比如,我们加快战略性矿产资源领域的有效整合融合,切实提升了供应保障能力。</p><p class="ql-block">二是围绕增强产业协同实施重组整合。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目标,既推动同类型业务的横向联合,又加强上下游业务的纵向整合,有力推进解决重复投资、资源分散等问题,形成了“1+1>2”的效果。比如,鞍钢集团重组本钢集团,既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形成了“南宝武、北鞍钢”的发展格局,又发挥了区域引领带动作用。再比如,我们整合、汇集中央企业在输配电装备制造领域的“精兵强将”,推动组建了中国电气装备,为做好能源电力保供提供了重要支撑。</p><p class="ql-block">三是围绕优化公共服务实施重组整合。以提供质优、价低的公共服务为价值取向,加强相关领域的资源整合融合,更好发挥国有经济的公益性、保障性作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比如,我们去年组建成立了中国资环集团,这家企业着力于打造全国性、功能性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将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再比如,我们持续推进中央企业医药医疗资源的整合,目前仅通用技术集团就拥有医疗机构超过400家,开放床位超过5万张,年服务患者超过3500万人次。</p><p class="ql-block">下一步,将着眼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以系统性思维、前瞻性谋划、创新性举措,大力推动战略性专业化重组整合,不断提升国有资本的配置和运营效率,放大国有经济的整体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五</p> <p class="ql-block">近日,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要点梳理如下:一、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涉企执法重点内容(一)加强涉企罚款突出问题治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加强执法方式的适当性审查,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二)加大涉企政务失信监督力度。认真办理行政协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依约履行行政协议、随意改变行政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赖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三)依法办理涉企管理领域案件。●紧盯与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加强行政复议个案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充分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纠错决定,坚决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四)强化涉企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重点关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妨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干预各类经营主体自主决策、超出法定范围设置行政裁量基准幅度、超越职权和违反上位法的“红头文件”,及时督促调整存在问题的政策举措,促进不同层级的涉企政策同向发力。(五)督促涉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对于有履行内容或者整改要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建议书全面建档立账,通过依法责令限期履行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逐案督促落实,确保决定、调解内容按期实质性履行到位,意见、建议全面整改落实到位。二、提升行政复议吸纳涉企行政争议能力(六)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联持续加强对涉企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精准推送。●各级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托行政审批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层司法所、各类争议化解中心等多种平台,在企业密集的园区、街道、商会以及重点企业设置行政复议服务点,为企业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七)完善涉企行政复议受理机制。●对主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审查处理,避免企业因非关键性申请材料缺失来回跑、多趟跑。●发挥“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优势,行政复议受理审查环节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取、验证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域流转、全域通办”,让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少跑腿、快受理。(八)大力推进涉企“在线复议”。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开设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专用通道的基础上,拓展线上听取意见、听证等功能应用,加强宣传引导,以科技赋能进一步方便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九)持续面向企业宣传行政复议。充分展示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果以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成效,邀请企业代表走进行政复议工作场所,互动体验行政复议服务,深化开展行政复议访企宣传活动成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对行政复议的知晓度、认可度和首选率。三、做深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十)落实涉企行政复议办案沟通机制。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新程序、新要求以及有关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听证规范性文件要求,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及企业请求听证的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依法组织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参加听证,深入了解企业所需所盼所想和实际利益诉求,搭建涉企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主体高效沟通平台。(十一)加强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征询涉案企业调解意愿,实现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调解全覆盖。●积极发挥工商联、商会等多方作用,共同做实行政复议案前、案中调解,引导执法机关主动纠正涉企执法不合法、不适当等问题,对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调解方案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为企业依法获取和使用各类生产要素、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有利条件,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十二)凝聚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合力。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多样化、一站式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四、发挥涉企行政复议办案规范效能(十三)加强行政复议类案规范。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企共性执法问题,特别是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完善、覆盖不全面、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从源头上提升涉企执法水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行”。(十四)健全助企防范行政争议机制。结合土地利用、产品质量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助企防范行政争议机制,制定发布企业内部管理行政争议风险点提示单等,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堵塞风险漏洞,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十五)统一规范涉企行政争议处理。建立健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等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会商机制,推动研究主要涉企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司法裁判和检察监督标准,依法规范针对企业的举报投诉类行政争议处理,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供法治保障。五、强化涉企行政复议以案促治(十六)组织涉企行政复议听证旁听活动。在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有关听证规定的基础上,邀请涉企执法机关负责同志、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现场旁听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探索结合听证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涉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十七)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及时遴选对于规范涉企执法具有示范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特别是纠正乱罚款等涉企突出问题的纠错案件,作为典型案例选报,充分发挥对行政复议机关和执法机关的示范宣传作用。(十八)开展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会商。针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滥用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等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与涉企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被纠错比例较高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工商联进行专题会商,共同研究涉企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规范涉企执法权力运行。(十九)加强规范涉企执法指导培训。●梳理汇总本地区、本系统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纠错典型案例等工作成果,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加强自我纠错的经验做法,汇编成册后印发执法机关作为工作参考。●结合行政复议办案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宣讲、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六、凝聚规范涉企执法的工作合力(二十)推广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回访机制。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回访涉案企业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成效的满意度,了解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焦点和难点,发现企业仍存在与行政复议案件相关、尚未完全解决的实际困难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推动解决。(二十一)开展涉企执法和争议化解联合调研。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涉企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联合调研,与当地企业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听取企业对涉企执法、涉企行政复议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摸排企业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规范涉企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二十二)形成规范涉企执法监督合力。立足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服务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提质增效,加强与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在涉企执法领域做到共研问题、共纠违法、共促实效,形成考核督察、规范执法、个案监督多维度规范涉企执法的制度合力,推进涉企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p> <p class="ql-block">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