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2007年5月,我在南京古籍书店看到了一种“小书”—“大家”.“小书”。全是大师的著作。只因为篇幅较小被称为“小书”。且,打折了。我兴奋的买了看到的所有“小书”。</p><p class="ql-block"> 打开这本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内容震撼到我了。这些写于1948年前的文章完全没有过时,甚至还很“新锐”。</p><p class="ql-block">摘录如下:</p><p class="ql-block"> 1、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p><p class="ql-block"> 2、 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p><p class="ql-block"> 3、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p><p class="ql-block"> 4、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是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p><p class="ql-block"> 5、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p><p class="ql-block"> 6、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p><p class="ql-block"> 7、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p><p class="ql-block"> 8、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例:丈夫打伤与妻子通奸的奸夫,需要付法律责任,而通奸无罪。)</p><p class="ql-block"> 9、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七十多年前费孝通先生看到的“乡土中国”,就其内在本质,几无变化。现在的“社会学家”们,整天闭门造车、高谈阔论,被民众说成“砖家”一点也不冤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