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证据时的拯救

我心向阳

<p class="ql-block">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张某诉尚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纪实</p><p class="ql-block"> (2025)年度在线说法第46期总1046期</p><p class="ql-block"> 作者:麻志新</p><p class="ql-block"> 张某自2021年与尚某发生生猪买卖业务。至2023年3月,双方生猪买卖达50多次。涉及货款100多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每次卖猪给尚某,都是用笔记记录本登记。尚某每付一笔款,张某就在笔记本上打钩证明付清款项。尚某大部分付款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有少部分现金给付。 2023年3月25日,尚某自己清算,用草稿书写,还欠张某67000余元。事后,尚某称已用5万现金给付张某货款。张某称从不收到尚某5万元现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某司法所主持协调未果。张某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请求尚某给付货款67000元。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尚某是否欠张某货款及尚某是否用5万元现金对张某支付货款举证、质证。</p><p class="ql-block"> 张某为了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1、尚某亲笔书写的草稿,证明尚某欠货款67000元,2、司法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尚某欠张某货款5万元。3、笔记本登记,证明双方有生猪买卖事实。尚某质证称:其书写的是草稿,自己不签字,不能作证据使用。司法所的情况说明,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作证据使用。笔记本登记,只能证明两人有生猪买卖生意往来,不能证明尚某欠张某货款。尚某为了反驳张某的主张,提供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尚某草稿书写67000元是计算错误,不认可欠款。2、请酒收礼册,证明用5万现金还款的资金来源。</p><p class="ql-block"> 在法庭的庭审调查中,尚某承认用现金5万元支付张某货款。在第二次证据交换过程中,尚某再一次称用5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p><p class="ql-block">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1、尚某是否欠张某货款67000元。2、尚某称用现金5万元付交付给张某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p><p class="ql-block"> 张某委托代理人代理观点:</p><p class="ql-block"> 1、张某主张尚某欠货款6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p><p class="ql-block"> 首先,草稿是尚某亲笔书写,清算的结果是67000元;其次,司法所的情况说明,间接证明尚某欠张某货款5万元的事实;第三,尚某在庭审中承认欠货款5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的"自认"规定。</p><p class="ql-block"> 2、尚某称用5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p><p class="ql-block"> 根据民诉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尚某主张用5万元现金付款,其应提供相关的付款凭证,若无法提供付款凭证,也应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付。另外,5万元现金是大额付款,没有付款凭证,也没有拍照备查,这种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尚某的答辩主张,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p><p class="ql-block"> 尚某委托代理人代理观点:</p><p class="ql-block"> 1、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欠款67000元。草稿纸、司法所情况说明都不是直接证据。2、原、被告在清账中存在错误,被告并没有欠款。3、被告用现金5万元付给原告是事实。</p><p class="ql-block"> 休庭之后,法官谈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张某主张缺乏相关的直接证据。认为被告虽然提出了许多问题,但被告又自认用现金付款5万元。</p><p class="ql-block"> 这个案件,如果法官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怎么判都不为过。代理人看到这种情况,利弊相当,判决结果是一个未知数。如果一审判赢了,二审是否也能赢?还是听法官的建议,调解吧!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尚某支付张某35000元,本案到此结束。</p><p class="ql-block"> 最后的结论:在案件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要慎重为当事人参考,才能最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