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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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近年来,为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各地政府积极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这一政策本意是惠民便民,值得肯定与支持。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矛盾逐渐凸显,尤其是一层业主与高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与社会问题。</p><p class="ql-block">加装电梯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在于不同楼层业主的利益影响差异显著。高层业主出行便利性得到极大改善,房产随之升值;而一层业主不仅无法享受电梯的直接便利,还可能面临采光、通风、噪音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更关键的是,其房产价值可能因加装电梯而相对贬值。这种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自然导致一部分一层业主提出反对意见。</p><p class="ql-block">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若干相关诉讼,判决结果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通过加装电梯的决议。依据该条款,高层业主意愿得以实现,而一层业主的反对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p><p class="ql-block">然而,此判决思路值得进一步商榷。</p><p class="ql-block">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源自原《物权法》,立法背景与今日大量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现实情况存在差异。当时立法未必充分预见到加装电梯对一层业主产生的重大财产损益影响。</p><p class="ql-block">其次,适用该条款不应忽视对其基本法律原则的遵循。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加装电梯在实现多数人利益的同时,若造成一层业主合法权益的显著受损,则有必要审视其程序的正当性与结果的公平性。</p><p class="ql-block">更重要的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典》也在总则编及物权编中确立了私有财产权保护原则。加装电梯导致一层业主房产贬值,实质上构成了对其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与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出现价值冲突时,应充分考虑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至上性,对下位法及具体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应符合宪法精神。</p><p class="ql-block">因此,为解决加装电梯引发的矛盾,政府应当着力将好事办好,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对于因加装电梯而利益受损的一层业主,应给予充分的经济补偿或实物补偿,补偿标准应参考其房产贬值程度和高层房产升值幅度,力求公平合理。例如,有的地方在旧改工作中探索由政府和高层业主共同出资对一层业主进行补偿;再如或利用公共资源在顶为一层增建储物间等配套措施,不失为值得借鉴的经验。</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加装电梯工作应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既要尊重多数业主的意愿,也要高度重视和保护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唯有通过科学设计、民主协商和合理补偿,才能真正实现便民利民与公平正义的统一,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