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析奉献规矩</p><p class="ql-block"> 众所周知:人生的意义在于奉献——“奉献”不是没有规矩的:</p><p class="ql-block"> 一、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依法纪规律公序良俗公共道德……为党、国家、人民、社会与全球从本质、主流、大局、全局与长远的角度散发正能量是天经地义的;</p><p class="ql-block"> 二、不惜一切代价惩恶扬善是坚守人间正道的一种表现形式;</p><p class="ql-block"> 三、以江湖义气、人情世故、陈规陋习、卿卿我我、感情用事(例如,没有“好处”不办事,得了“好处”乱办事;对亲近者与疏远者采取不同标准;把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凌驾于集体甚至国家、民族利益之上……)都不是“奉献”,在后果不良而起诉的话,行为人可能被判刑坐牢枪毙;</p><p class="ql-block"> 四、在正当规矩充许的范围之外自作主张或部分自作主张,无疑是偏离人间正道的——后果不良而被起诉的话,行为人有可能被判“反人类罪”、“妨害社会管理罪”、“妨害公共安全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杀人罪”……——这种与“奉献”背道而驰的情形是为人处世办事的大忌;</p><p class="ql-block"> 五、先做一些令人喜闻乐见的事,再做一/几件伤天害理的事——这种掩耳盗铃的现象在被起诉的话,行为人往往会被判刑坐牢或枪毙。</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奉献”不是做秀,也不是自作聪明/瞒天过海/掩耳盗铃/糖衣炮弹/披着羊皮的狼/唯利是图/设计陷害/打击报复/偷工减料……,更不是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作为理由而谋求“一本万利”(这种情况在后果不良而被起诉的话,施害者有可能被判“反人类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敲诈罪”、“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叛国罪”、“故意杀人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概率大),而是以客观实际为依据,以正当规矩为准绳,以“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的指导思想或行为操作方式方法为党、国家、人民、社会与全球散发纯正正能量——其本质特征是抑“假丑恶”扬“真善美”。</p><p class="ql-block"> 但愿人们在遵循正当规矩的基础上无私奉献而不断地自我进步、成长、成熟、在某一/些方面成功或成才,为让世界变成更加美好的人间贡献应有的智慧和力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