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p><p class="ql-block"> 中国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作出明确:</p><p class="ql-block"> 一是不满10周岁: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p><p class="ql-block"> 二是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p><p class="ql-block"> 但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p><p class="ql-block"> 一是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p><p class="ql-block"> 二是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即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p><p class="ql-block"> 三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即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p><p class="ql-block"> 以上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出现个别投保人出于获取高额保险金为目的而伤害未成年人的情况 发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未成年人保险市场,防止保险金额过高引发的不合理竞争和资源浪费等问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