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陪审小课堂 第 263 期清雅 <h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r><br>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br><br>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br><br>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br><br>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