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最近看到最高院发布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的指导性案例,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下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情况。</p><p class="ql-block"> 这些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p><p class="ql-block">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p><p class="ql-block"> 近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p><p class="ql-block"> 1、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处理涉及数据纠纷的案件:</p><p class="ql-block">1)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p><p class="ql-block">2)准确适用著作权法,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p><p class="ql-block">3)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p><p class="ql-block"> 2、不同案件裁判要点:</p><p class="ql-block">1)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2)首先,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考量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p><p class="ql-block"> 其次,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时,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p class="ql-block">3)“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提供“先享后付”服务,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4)(执行实施要点)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p><p class="ql-block"> 个人观点:通过这些案例分析,数据的采集/收集、使用等过程中,要有合法来源、合法使用,反之将承担侵权等法律责任…… (197)</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