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析故意杀人罪一</p><p class="ql-block"> 乙联合丙、丁、戊、己、庚、申、壬、癸……共同榨干甲的每一分钱导致甲死亡。这样,甲的不抛头露面的亲近者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乙、丙、丁、戊、己、庚、申、壬、癸……——其中,乙和最后导致甲连一口粥都喝不上了的壬被判“故意杀人罪”均处无期徒刑;其他共犯有判“敲诈罪”或“抢劫罪”……的。</p><p class="ql-block"> 因获取非正当利益而导致人员死亡也是可以判“故意杀人罪”的——包括政法队伍在内的人民群众在目睹死亡情形中通常无法判断违法者在获取非正当利益时的目的、动机或出发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