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社交,法律人的“硬核能力”</p><p class="ql-block"> 游 伟</p><p class="ql-block"> 人是一个“小宇宙”系统,其活力维系于“开放”与“能量交换”,法律人更应当如此。</p><p class="ql-block"> 作为人与人打交道硬核能力的社交,对法律人而言,早已超越了世俗人情的浅薄技艺,它已演化为拓展法律认知边界、汲取深邃智慧的生命通道。在法理与事实的复杂交响中,法律人的专业能力绝非封闭的“小宇宙”所能含摄的,法律人的社交能力,其实就是编织认知网络、驱动专业进一步成长的神经系统。</p><p class="ql-block"> 一、社交是建构、深化认知的路径</p><p class="ql-block"> 法律绝非悬浮于社会真空的纯粹逻辑,而是深植于鲜活社会土壤的规则之树。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已经深刻揭示法律知识的真理性在主体间性中淬炼,在理性沟通中证成。闭门造车者,如《韩非子》中那闭门三年苦思“蝜蝂”为何物的书生,终不免沦为笑柄。真正的法律智慧,需在与不同主体的深度碰撞中擦出闪亮的火花。在法律实践中,社交其实正是这种碰撞的宝贵契机。</p><p class="ql-block"> 比如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交锋、与委托人的促膝深谈、调解室内耐心倾听各方诉求,甚或与不同领域专家的交流——每一次对话都如推开一扇窗,将纷繁的社会图景投射到法律人的认知版图上。春秋时期的邓析,这位古代法家先驱,在郑国街头巷尾与人公开辩论法律疑难,在开放交流中汲取到民间智慧,终成一代名家;美国大法官露丝·巴德·金斯伯格亦以其广泛而深入的社交网络,尤其是与持异议者的建设性对话,不断丰富了他的平权法理的根基与论证。这些实例向我们昭示:法律人通过社交建立起来的认知网络,远比个体孤立的思维城堡更为坚韧和宽广。</p><p class="ql-block"> 二、社交具有积极主动的正向价值</p><p class="ql-block"> 法律人不能满足于仅仅在法庭、律所或者书斋里构建抽象的法律图景,需要怀揣开放的好奇心与谦逊的学习态度。人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的载体,当然也是法律精神的最终归宿。深入理解人性的复杂、需求的多样、处境的差异,是准确把握法理、精准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这种理解,无法仅从卷宗和法条中获得,它必然来源于与不同阶层、不同背景、不同经历人群的真诚交往和深度对话。无论是深入社区倾听民生疾苦,参与公益活动体察社会痛点,还是与商界人士交流把握市场脉动,与科技专家探讨理解前沿挑战,每一次主动的接触,都是对法律人“人性数据库”的一次宝贵更新,使我们更接地气,更有温度,提供法律服务也更显价值。</p><p class="ql-block"> 主动参与社会活动,也是法律人捕捉时代信息、洞察社会变迁的“雷达”。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它根植于社会土壤,并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演进。法律人若固守象牙塔,其知识体系就会迅速滞后。主动融入各类社会活动——行业论坛、学术研讨、文化沙龙、艺术交流、社区治理,甚至日常的公共空间互动,就能敏锐捕捉到社会矛盾的新焦点、利益诉求的新变化、行为模式的新趋势以及技术进步带来的新伦理与在法律上的挑战。</p><p class="ql-block"> 这些看似与法律条文无直接关联的“无用”交往与信息,其实正是预见法律滞后性、发现立法空白、洞悉司法难题的宝贵线索。例如,参与科技伦理讨论,能预判数据隐私的立法方向;接触新兴商业模式,就能更好理解金融创新的法律边界;深入参与社区调解活动,能感知基层治理的痛点与法律服务的盲区……这种对社会脉动的敏锐感知,正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保持专业前瞻性、提供创造性解决方案的关键动力。</p><p class="ql-block"> 三、社交能为实践提供资源与能量</p><p class="ql-block"> 法律工作远非书斋里的逻辑推演,它需要信息、机遇与协作的持续滋养。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洞悉“弱连接的力量”:那些看似松散的社交关系,常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宝贵资源与关键信息。对律师而言,广泛而良性的社交网络,是洞察行业动态、获取潜在案源、高效对接专业协作伙伴的生命之线。在法律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一个律师如果精熟法典却疏于人际联结,其职业之路难免会渐行渐窄。</p><p class="ql-block"> 同时,法律实践中复杂问题的解决,也常常需要跨领域的协作。比如一个成功的并购项目,不仅需要律师精通公司法、合同法,更需其借助社交能力,有效联结会计师、评估师、税务专家,甚至更专业的大学法学专家等,形成协同“立体作战”的有机整体。中国古代司法中“师友律学”传统,正是这种协作智慧的早期体现——律学研习者需通过师承与同侪交流,共同破解实践难题。社交能力在此成为整合资源、凝聚智慧、驾驭复杂局面的核心枢纽。</p><p class="ql-block"> 由此,法律人就应当将“主动社交”视为一种持续自我充实与专业提升的战略行动。它不是可有可无的消遣,而是职业生命力的源泉。通过主动拥抱社会、深入人群、参与实践,使自己不断校准专业认知的准星,汲取鲜活的实践智慧,丰富自身的社会阅历与人文情怀。这不仅可以锻造更全面、更深刻的法律职业素养,也将塑造更具社会责任感与历史洞察力的法律人的形象。</p><p class="ql-block"> 四、社交需在伦理框架内锤炼与施展</p><p class="ql-block"> 在我们东方“关系社会”的语境中,社交的实践活动有时也容易落入庸俗“关系学”的泥潭,使法律精神蒙尘。因此,法律人必须时刻以职业道德为北斗,警惕社交滑向利益勾兑或者不当影响的深渊。孔子有言:“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法律人当如君子,在社交中保持独立判断与职业操守,将社交能力转化为提升专业服务品质并形成优质品牌的“道德资本”。</p><p class="ql-block"> 在算法日益主导信息流的今天,虚拟空间极大拓展了社交广度,却也可能侵蚀“人来人往”、“面对面”深度交往与真实理解的能力。法律人尤其需要警醒:社交能力的核心价值在于真实世界中复杂性的体认与人性的深刻理解。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通过深度访谈真实客户,锻炼的不仅是技巧,更是对世情百态与人性幽微的共情理解——这是任何虚拟社交、“信来信往”方式所无法替代的。</p><p class="ql-block"> 我一直认为 , “开放”与“能量交换”,不仅是生命系统的律动,更是法律人专业生命力的核心。社交能力作为法律人的关键素养,其本质是法律人作为“社会系统”间的“边界跨越者”与“意义转译者”。它要求我们敞开认知之门,编织资源之网,恪守伦理之基。当法律人将每一次相遇都视为打开新世界的门径,每一次对话都作为深入法律本质的契机,他们就不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解释者、机械适用人,更能成为规则的敏锐观察者、问题的积极发现者和解决方案的先行探索者。</p><p class="ql-block"> 应该看到,真正的法律智慧永远处于沸腾的生活现场,是在与人深度联结的实践中沉淀、升华的。唯有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深入社会生活,理解人、联结人、服务人,法律人方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纬中,精准定位自身,以专业智慧为舟,以开放社交为帆,在法治的深海中破浪前行,让个人的“小宇宙”在与社会的“大宇宙”的持续能量交换中焕发出永不枯竭的源头活水与蓬勃生机。</p><p class="ql-block"> (本文作者游伟教授,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诗书画研究会研究员、海派文化委员会主任、中国楹联学会野草诗社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荣誉会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