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一</p> <p class="ql-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p><p class="ql-blo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p><p class="ql-block">国办发〔2025〕27号</p><p class="ql-block">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p class="ql-block">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p><p class="ql-block">一、总体要求</p><p class="ql-block">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p><p class="ql-block">二、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p><p class="ql-block">(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部、教育部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p><p class="ql-block">(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p><p class="ql-block">(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要密切关注本省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等情况,科学统计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财政部、教育部参考各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分区域确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逐省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定期对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p><p class="ql-block">(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各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以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第一档中央财政分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担50%。各档所包括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各省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本区域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p><p class="ql-block">三、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p><p class="ql-block">(一)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具体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等由各省自行确定。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地方资助政策实施效果等,继续予以奖补,适时研究建立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制度。同时,各省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p><p class="ql-block">(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省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明确省以下分担责任,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提升办园质量水平。</p><p class="ql-block">四、工作要求</p><p class="ql-block">(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分类细化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省域内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等,及时评估、动态调整,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制定地方各级应承担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具体分担办法,落实省域内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p><p class="ql-block">(二)加强资金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各省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教育部推动建立长效监督体系,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督导检查。</p><p class="ql-block">(三)夯实工作基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强化培训指导,提高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p><p class="ql-block">(四)做好宣传解读。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惠民举措,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p><p class="ql-block">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同时废止。</p><p class="ql-block">国务院办公厅</p><p class="ql-block">2025年7月31日</p><p class="ql-block">(此件公开发布)</p> <p class="ql-block">二</p> <p class="ql-block">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p><p class="ql-block">《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p><p class="ql-block">《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p><p class="ql-block">《意见》提出,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p><p class="ql-block">《意见》要求,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p> <p class="ql-block">三</p> <p class="ql-block">四</p> <p class="ql-block">关于免费学前教育,六问六答</p><p class="ql-block">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月7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有关情况。一起关注——</p><p class="ql-block">1.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免”哪些费用?</p><p class="ql-block">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的保育教育费,这里所说的学前一年就是通常所说的幼儿园大班;对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p><p class="ql-block">后续还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政策,让更多孩子受益。对于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对幼儿园给予补助,相关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在落实好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的同时,统筹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等工作,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p><p class="ql-block">2.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覆盖哪些人群?</p><p class="ql-block">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覆盖所有幼儿园大班适龄儿童。既包括公办幼儿园,也包括民办幼儿园,既包括城市幼儿园,也包括乡村幼儿园,让所有在园就读的大班儿童都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p><p class="ql-block">3.免保育教育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如何确定?</p><p class="ql-block">免保育教育费的财政补助标准问题,今年主要是综合考虑了各省公办园保育教育费的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因素,并且逐省进行核定。对以后年度,将定期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各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p><p class="ql-block">4.公办、民办幼儿园能免多少钱?</p><p class="ql-block">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原来收多少,现在就免多少,全额免。</p><p class="ql-block">对于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民办园所在地同类型公办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p><p class="ql-block">举个例子:</p><p class="ql-block">某个民办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是每个月每人800元,所在地同类型的公办园收费标准是500元,这个政策实施之后,在公办园就读的大班儿童就不用再交了,500元全部免除;在民办园就读的大班儿童,也是相应按照500元的标准免除,只要交差额部分,也就是300元。</p><p class="ql-block">5.大班儿童什么时候能享受到政策红利?</p><p class="ql-block">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大班儿童,预计今年秋季学期将惠及约1200万人左右。经测算,仅今年秋季一个学期,全国财政将增加支出大约是200亿元,相应减少家庭支出200亿元。</p><p class="ql-block">教育部督促各地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后,尽快部署实施,倒排工期推进政策落地。各地将在8月底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让大班儿童在今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就能享受到政策红利。依托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在园儿童学籍信息管理,精准审核在园儿童数据及受助信息,做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全国幼儿园数量多、分布广。教育部、财政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跟踪评估实施效果,指导各地不断优化政策举措,真正把利民政策落到实处。</p><p class="ql-block">6.免保育教育费中央补助资金什么时候下达?</p><p class="ql-block">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拿大头,对中西部地区也给予政策倾斜。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和东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50%的比例分担。财政部已经足额安排了中央财政需要承担的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将于近日下达。指导地方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指导各省结合地方实际,分类细化省域内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中,部分地区此前已经实施了学前教育资助的,也要做好政策衔接。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相关资金,落实省域内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的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确保不因为实施免费而影响幼儿园的正常运转。</p> <p class="ql-block">五</p> <p class="ql-block">今年秋季,所有幼儿园大班免保教费!惠及约1200万人</p><p class="ql-block">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8月7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有关情况,一起来看。</p><p class="ql-block">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覆盖所有幼儿园大班儿童</p><p class="ql-block">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覆盖所有幼儿园大班儿童,预计今年秋季学期将惠及约1200万人。</p><p class="ql-block">免保育教育费政策今年秋季学期有望减少家庭支出约200亿元</p><p class="ql-block">保育教育费占家庭学前教育总支出的比例较高,免除费用后,家庭的教育支出将有效降低。仅今年秋季一个学期,全国财政将增加支出约200亿元,相应减少家庭支出200亿元。</p><p class="ql-block">公办民办幼儿园均可享受免保教费</p><p class="ql-block">在免费项目上,明确免除保育教育费;在免费年限上,从幼儿园大班开始。为充分体现免费政策的普惠性和公平性,这次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覆盖幼儿园大班所有适龄儿童,既包括公办园,也包括民办园;既包括城市幼儿园,也包括乡村幼儿园,让所有在园大班儿童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p><p class="ql-block">民办园保教费免除参照公办园执行</p><p class="ql-block">按照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办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对公办园儿童原来收多少,现在就免多少;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民办园所在地的同类型公办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如某民办园经批准的保育费是每人每月800元,所在地同类型公办园是500元;政策实施后,公办园大班儿童不用再交保育教育费了,民办园大班儿童只需交差额部分,也就是300元。</p><p class="ql-block">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将适时完善</p><p class="ql-block">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幼儿园大班开始免保育教育费,确保政策可持续。后续将适时研究完善政策措施,让更多孩子享受到政策红利。</p><p class="ql-block">(内容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微博等</p> <p class="ql-block">六</p> <p class="ql-block">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30日)1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育儿补贴制度及生育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p><p class="ql-block">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公布后,广大婴幼儿家长十分关心补贴发放问题,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司长王海东介绍,按照工作计划,各地将在8月下旬陆续开放育儿补贴申领,8月31日之前各地全面开放育儿补贴的申领。育儿补贴在哪儿申领?线上育儿补贴主要通过全国统一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领,公众可以足不出户在线上申请。</p><p class="ql-block">依托各地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设置育儿补贴申领专区,同时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服务平台开通申领入口。公众可通过多个渠道,使用手机线上便捷办理,实现育儿补贴申领“不出门、随手点、轻松办”。线下同时,保留了线下办理渠道和人工服务,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线上申领的群众,可到婴幼儿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领需要哪些材料?为方便群众申领,采取了相关便民措施——最大限度精简申领材料。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大数据比对校核。在此基础上,坚持“最小必要”原则,让“数据多跑路”,让大家尽量少地提交材料,申领时只需提交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婴幼儿身份和抚养关系的必要材料。</p> <p class="ql-block">七</p> <p class="ql-block">事关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国办发文</p><p class="ql-block">中国政府网</p><p class="ql-block">2025年08月01日 09:52</p><p class="ql-block">北京</p><p class="ql-block">重度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托养照护是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印发。一起来看——1. 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范围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2. 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是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供给主体。对生活不能自理、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照护责任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支持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邻里等给予照护,也可按照本人或者监护人的意愿委托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照护。对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等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服务。</p><p class="ql-block">对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在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基础上,支持为其中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开展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以及辅助性就业等服务。</p><p class="ql-block">对老年重度残疾人,依托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加强残疾、失能等评定标准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p><p class="ql-block">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重点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p><p class="ql-block">对农村、偏远等专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区,因地制宜扩大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开展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探访关爱、邻里互助、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p><p class="ql-block">3. 开展托养照护服务有补助和扶持鼓励各地在按规定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时,支持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p><p class="ql-block">鼓励因地制宜完善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p><p class="ql-block">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政策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支持。</p><p class="ql-block">鼓励各地加大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存量土地、场地供给的支持力度,对社区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p><p class="ql-block">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享受现行税收优惠以及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p><p class="ql-block">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p><p class="ql-block">《意见》指出,统筹优化服务供给。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增强居家照护服务功能;统筹推进日间照料服务;提升机构集中托养照护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意见》指出,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的长期照护、康复服务、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岗位和资质要求。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财政部门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等。</p> <p class="ql-block">八</p> <p class="ql-block">近日,财政部等修订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提出: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p><p class="ql-block">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核定各省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p><p class="ql-block">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p><p class="ql-block">具体内容,一起来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1.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2.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3.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4.支持地方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学前教育。(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公式为:某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一)扩优提质补助资金。首先结合资金预算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各省。其中: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社会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计算公式为:某省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该省基础因素/∑各省基础因素×权重+该省投入因素/∑各省投入因素×权重)×扩优提质地区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核定各省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负担50%。各档所包括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某省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该省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工作目标,以及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九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其中:扩优提质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一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适时组织监管局对地方申报材料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震慑。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同时废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