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新规“一次采三年用”适用性分析

周鹏高

最近几年,关于政府采购新规“一次招标,三年延续”的话题备受瞩目,在招标中也用的越来越多,出现的问题和讨论也较多。那怎样理解政府采购新规“一次采三年用”? 这背后的原因与2020年疫情后的政府工作报告密切相关,其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精打细算,非急需非刚性的支出需压减50%以上。在此情境下,如何妥善处理预算压减后的政府采购问题,成为了各预算单位必须面对的挑战。<div><br></div> 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新规是在一个特殊情况下提出的,后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了。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财政预算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是什么。 政策背景<br>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则明确,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循批准的预算执行。通常,政府采购项目及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服务采购项目,为了确保其连续性,可以采用“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方式。<div>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预算是年度预算,采购是必须有预算才能采购。从以上法律法规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新规“一次采三年用”不符合相关要求。也就是说,政府出台这个政策是为了解决各行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让行政部门更好的采购服务,做好工作。</div> 适用项目类型<br>那么,哪些服务项目适合这种“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模式呢?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若采购需求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同时在年度预算上有所保障,那么采购人便可考虑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此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也对此类采购方式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在预算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若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一次采购三年使用”主要应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目前并无明确的相关规定。<div>按照以上规定,采用一次采购三年使用”方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必须满足以上要求,个人感觉需要做一个论证,像单一来源采购一样,或是像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的做一个标前需求论证,写出符合的理由,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行。目前这一块儿还是有一些缺陷,制度体系还是不完善。不过像天津,海南,内蒙古等地还是出台了一些政策要求。</div> 政府采购中“一招三年”的规定主要针对服务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br>目特性:需求固定、延续性强、价格变化幅度小,且经费来源稳定。<br>合同期限:最长可签订三年合同,但实际操作中多采用一年一签、续签的方式。<br>预算要求:需确保年度预算充足且稳定,避免因预算不足导致合同无法续签。 一采三年的项目预算按几年算?<div>一采三年的项目预算通常按‌一年‌计算。具体判定依据如下:<br>法律依据<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采购方式的选择需以‌年度采购预算‌为准。即使项目实际履行期限为三年,只要单年预算未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即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div><div><br></div>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法定依据与核心原则‌<br>‌预算执行刚性原则‌。<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预算金额需严格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确保与年度采购计划相匹配。任何采购活动均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确定采购项目金额是否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应当以采购项目的年度预算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