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 一位法律学者兼红楼爱好者,华大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柯岚的作品《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不用说,书名已经言简意赅地表明要结合《红楼梦》这部伟大的文学作品说点法律上的事。要说最初看到图书广告里这本书时,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引起兴趣,为何?还不是因为类似解析《红楼梦》的书太多了,没有让人有立马冲动想看的兴趣。但谁知道,就在上月下旬出差途中,无意中再次看到某图书公众号上放了这本书的一小段内容,立刻被吸引住,也就立刻下单买了一本。<br> 如作者前言里所说:<font color="#ed2308">“如果不和清代的法律与社会相印证,很多《红楼梦》里的人物都无法被完整理解。”</font>——原来读了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看到有人从清代法律角度去还原《红楼梦》的发生背景。这也是给读者厘清了一条阅读思路,不管是什么社会,人除了是一个自然人,更是一个法律人,许多行为和决定,都离不开有法律的规定与约束。只有带着法律规定的角度去看故事,才能解答许多多年来读《红楼梦》一直存在的困惑。</h1> <h1> <font color="#ed2308">比如,《红楼梦》一开篇就讲到的甄英莲被卖案,其实与当时清代的人口拐卖猖獗分不开。</font>清代社会奴婢买卖非常流行,满族人在入关以前有奴隶制度,入关后修改法律继续维护这种奴隶制度。因此,虽说历代都有官私买卖的奴婢,从唐代之后,还在法律上正式定下良人和贱民,但清代奴婢的地位比起前朝更为低下,也造成清代有些人口买卖就是合法的,当奴婢市场供不应求时,良民被诱拐的可能性就变大。<font color="#ed2308">至于被拐的出身良民家庭的英莲之所以难以被找到,又和清代的公务员薪酬制度相关:</font>“清朝初年官员的薪水很低,中央政府也没有基本的预算,地方政府做很多事都要自己想办法去筹款,朝廷没有专门的拨款。衙门里的差役只有一小部分是朝廷发薪水的,大部分都是没有薪水的,他们主要靠灰色收人生活,会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要各种费用。”也就说,不像现代社会还能有事就报警,在清代,一般人家根本不敢先报案,因为有可能还没找到被拐走的孩子,家里就已经被找各种借口吃拿卡索要办案经费的衙门差役给弄得倾家荡产了。<br> 当明白存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与这样的“公务员薪酬”体系,就会立马明了,甄英莲也就是后来到薛家被改名为香菱的她,悲惨的结局几乎就写在了被拐的开始——是一种制度性的悲剧。</h1> <h1> 而作者结合秦可卿之死就清代的亲属相奸罪的论述,则是全书的最大亮点。秦可卿之死由于曹雪芹原作中不知出于什么目的的大幅度删改,以至于给世人造成秦为“淫丧天香楼”的印象。这点偏见就连公认最经典的87版电视剧《红楼梦》都没能避免。到了作者柯岚这里,则眼光独到地指出,秦可卿其实是一个性犯罪的被害人,她自杀并不简单地因为被丫嬛瑞珠、宝珠撞破“爬灰”的丑事,而是死于无法挣脱贾珍的淫威,又无法控告的绝境。<br> 假如真想理解秦可卿之死到底意味着什么,就必须回到作者曹雪芹生活的时代来看待这件事。必须了解清代法律是怎样处理亲属相奸和自杀行为的。传统中国自隋唐以来,法律都严惩亲属相奸,亲属相奸被列人“十恶”重罪,历朝刑法都处刑很重。这是出于传统中国的刑法是家族主义本位的,法律以家族伦理为立法依据。亲属之间的两性关系因为严重破坏了家族的内部秩序,被视为禽兽行径,都是犯罪行为,双方的亲缘关系越近,刑罚越重。</h1> <h1> 但奇怪的是,清代社会家长的权力又很大,家长在家族内有司法权和执法权,家长对子女、儿媳、孙子女都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家长的特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卑亲属打伤或杀死家长,处刑非常重。反过来,家长打伤或打死卑亲属,处刑则非常轻,很多情况下可能都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家长殴打子孙之妇,如果不构成残疾则无法律责任,致死才判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家长能证明自己是合理管教卑亲属将其打死,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就贾珍而言,他在宁国府就是说一不二的大家长,对所有人都能为所欲为地行使所谓家长的权力,儿子贾蓉、儿媳秦可卿自然也是在这“所有人”的范围之中。而公公和儿媳妇在家族中的地位是如此地完全不对等,按照清代法律,公公假如对儿媳妇有性侵犯,也就是犯了亲属相奸罪,儿媳妇自卫将其打伤、打死,自己固然保全了名节,但依据法律也同时会受到制裁。</h1> <h1> 而且最荒唐的是,清代的“干名犯义”罪也限制了知道贾珍罪行的其他家庭成员帮助秦可卿的可能。所谓“干名犯义”罪,是指妻对夫、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提起诉讼就是犯罪。奴婢赴衙门告家长,子孙告父母,妻告夫,处刑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判绞刑。所以有权有势的男人犯罪被惩办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就是用现代人眼光来看完全无法理解的,十分荒谬的现实。因为对家长权力的不合理保护、无任何制约,自然,也就让不受制约的权力产生异化。<br> 同时,荒唐的《大清律例》,还为性犯罪定下“被害人有罪论”的基调,这代表着当时社会对女性贞节的近乎变态的道德洁癖,要求女性在遭遇性侵害时只有当时冒着生命危险拼死反抗或者事后当即自杀,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则就成了“和奸”(通奸),自己也成了犯奸的奸妇。</h1> <h1> 不过,清代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尽管传统中国的法律对女性和平民有各种各样的压迫,但如果他们选择了自杀,那么导致他们自杀的人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就是说,弱者受了伤害和凌辱,生前很难让欺凌他们的人受到惩罚,只有自杀才是可能让对方受到惩罚的有效途径。这就是清代法律中的因为公务以外的原因导致他人自杀,可能构成的“威逼人致死”罪。也因此,可以想象,当无耻的贾珍对美貌的秦可卿有所图时,作为小辈的秦可卿根本连呼救的可能性都没有,只能顺从,而顺从之后,如果不想在贾珍死后被丈夫贾蓉或贾氏族人秋后算账,或者不想因为顺从被当作犯奸的奸妇,则只有自尽来以证清白。</h1> <h1> 所以,到此不用多言,作者抽丝剥茧已经推导出了秦可卿自杀的真相,同时对曹雪芹散佚的后四十回中贾府被抄家的罪状之一做了合理推测。那就是宁国府被抄家,贾珍的罪状中将有“威逼人致死”一条,届时自愿去家庙铁槛寺的秦可卿贴身丫嬛宝珠将成为重要证人,成为将贾珍以“威逼人致死”定罪的关键。<br> 总之,这本从法律角度解读《红楼梦》的著作,读完真是让人有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有些问题看不懂,是因为不了解背景,没有将问题放到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去分析,这也是为生活中的我们如何看待问题与解决问题,提供了思路。<br><br><br></h1><h3><font color="#ff8a00">[《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柯岚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5月第1版,5月第5次印刷]</font></h3><h3>备注:插图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