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片区夕阳红工程促进会连续召开本会顾问委员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等三场会议,就新会址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探讨研究下一步工作事项。在7月14日上午召开的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会议就新会址拟<span style="font-size:18px;">改造装修等工作进行通报,同时</span>向全体会员发出捐款倡议。此次会议得到会员积极响应,现场参会人员纷纷慷慨解囊,展现出促进会会员强大凝聚力与对公益事业的坚定支持。</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7月2日,顾问委员会会议</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5, 138, 0);">7月14日,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span></p> <p class="ql-block"> 会议开始,促进会会长林福兴发表动员讲话。他满怀感恩之情,着重提到在实验区党工委与党群工作部、海坛片区管理局、资源生态局等有关部门的悉心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促进会迎来了重大发展契机——借用原县环保局一栋三层大楼作为新会址,从而结束长期处在危房状态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状况。这栋大楼将作为促进会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和老年事业的重要阵地,意义非凡。林福兴会长强调,这无疑是促进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件大好事、大喜事,为促进会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新会址目前的状况与实际使用需求存在一定差距,改造装修工作迫在眉睫。考虑到促进会当前经费较为紧张,面对改造装修所需的资金缺口,他真诚地呼吁全体会员能够发扬奉献精神,慷慨解囊,共同助力新会址尽快完成改造,为平潭老年群体打造一个功能完备、温馨舒适的活动场所,也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p> <p class="ql-block"> 在会议过程中,当年创会老领导(现为促进会副会长)庄学兴、陈为平也先后即兴发言,深情地回忆起创建夕阳红工程促进会的艰辛历程。他们饱含深情地说道,创会之初,促进会面临着重重困难与挑战,资金短缺、场地匮乏等问题接踵而至。但大家凭借着对老年事业的无限热爱和坚定不移的信念,齐心协力,一步一个脚印地将促进会建立起来。同时也共同回忆起会名的演变历程,每一次的变更都见证了促进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使命与责任,凝聚着前辈的心血与汗水。这些珍贵的回忆让在场的每一位会员都深刻体会到促进会一路走来的不易,也进一步激发了大家为促进会发展贡献力量的决心和热情。</p><p class="ql-block"> 会长讲话和创会老领导的回忆分享结束后,现场气氛愈发高涨,会员们纷纷踊跃响应倡议。大家清晰地认识到新会址对于促进会未来发展的关键重要性,也深知其将为平潭老年事业以及基层党建工作带来的巨大推动作用。在<b>林福兴会长、</b>平潭新世纪学校<b>林发董事长</b>带头捐助下,一时间,众多会员纷纷上台,毫不犹豫地认捐善款。这些善款不仅是一笔笔资金的汇聚,更是社会各界、会员们对平潭夕阳红工程促进会信任与支持的有力见证,是大家为老年群体幸福生活以及基层党建工作努力凝聚的强大力量。</p> <p class="ql-block"> 此次捐款倡议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彰显了夕阳红工程促进会会员们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无私的奉献精神以及对促进会发展的坚定信心。相信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新会址的改造装修工程将顺利推进,不久之后,这栋承载着希望与使命的三层大楼将焕然一新,成为平潭老年朋友们温馨的家园,也成为基层党建工作的坚实阵地,为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平潭老年事业和基层党建工作的蓬勃发展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我们满怀期待,在未来的日子里,平潭夕阳红工程促进会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为更多老年人送去温暖与关怀,为基层党建工作增添活力与动力,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信息来源:</b></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片区夕阳红工程促进会</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图文编辑:</b><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刘常云</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审 核:</b><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郑祖明</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准 发:</b><span style="color:rgb(57, 181, 74);">曾光海</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