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李大爷和张大妈搭伙养老 6 年,没领证。两人一起买菜做饭,互相照顾,日子过得也算温馨。可上个月,因为子女的介入,两人闹掰,决定分开。张大妈却犯了愁,这 6 年她尽心尽力操持家务,洗衣做饭,还照顾生病的李大爷。现在分开,她觉得自己吃了大亏,能不能主张些权益呢?像她这样搭伙养老没领证,分手后主张 “事实婚姻” 权益,真的行得通吗?</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在过去,我国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但从 <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span>也就是说,李大爷和张大妈这种 1994 年之后开始搭伙生活没领证的情况,在法律上不算夫妻关系,不能以 “事实婚姻” 去主张夫妻间的权益,比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等。</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张大妈完全没办法。<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如果在搭伙期间,两人有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或者有共同存款,即便没领证,这些财产也可以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等情况进行分割。</span>比如,两人一起凑钱买了一套房子,虽然登记在李大爷名下,但张大妈能证明自己出了一半的钱,那她就有权要求分得一半房产的价值。</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要是张大妈在搭伙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比如操持家务、照顾生病的李大爷,导致自己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难,她也可以和李大爷协商,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span>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补偿,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李大爷给予一定补偿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李大爷拒绝,张大妈可以寻求社区调解,或者咨询法律援助,看看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一些权益。</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另外,<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搭伙期间两人对外的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双方也都有偿还的责任。</span>比如,两人一起开了个小店,因为经营不善欠了钱,那即便分手,这笔债务也得两人一起承担。</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为了避免分手后的麻烦,给老年朋友们几点建议:</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尽早沟通财产问题:</span>搭伙前,双方就应该坦诚地把自己的财产状况说清楚,像房产、存款、退休金等,最好能列个清单,明确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可能会在搭伙期间共同使用。</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签订书面协议:</span>可以签订一份搭伙养老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清楚,比如日常开销怎么分担、生病照顾的责任、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等。这样一旦出现纠纷,这份协议就能作为重要依据。</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及时登记结婚:</span>如果双方感情稳定,又符合结婚条件,不妨去领个证。虽然领证可能会涉及一些财产等方面的问题,但从法律保障角度来说,能让双方的关系更稳固,权益更有保障。</p><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未领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算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按同居关系处理。</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