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前几天看到朱伟民《军队离休干部二代子女居住干休所住房是正当合法权益》写得不错!但我觉得写得还不够。</p><p class="ql-block"> 一般的讲军队后代是不能永久地居住在军营之中的,正所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p><p class="ql-block"> 但军队的干休所应另当别论,一是它并非在营盘(军营)中,而是为离休干部另建的荞老之地;且根据1998 年国家住房改革取消福利分房,住房走市场化、货币化的道路的要求,绝大部分干休所的房产己出售给了离休干部。</p><p class="ql-block"> 换个角度,从房产性质这个点切入: 1998年房改出售“现有住房”后,干休所的房产通过出售和购买的方式,已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分配公有房产,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私有房产!</p><p class="ql-block"> 如把私有财产当作军队的房地产战略资源,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和《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军队的新政策不能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p><p class="ql-block"> 大家应聚焦于干休所房产的性质:它究竟是福利分配的公有住房,还是上一辈留下的私有遗产?这点至关重要。</p><p class="ql-block"> 要认真研读二代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书》,其中产别一栏中明确注有"私有产”,当时签订的《军产房售房协议》:特别是第三条(明确出售和购买的是房产的全部产权)、第六条(住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和第八条(军队因需要可要求置换,但必须对房产评估并补足差价)等核心条款。</p><p class="ql-block"> 关键是1998年房改的核心:干休所房产性质由此发生了根本转变,从军产变成了私产!</p><p class="ql-block"> 当今如收回地处城市核心地段的干休所房产,是严重的违约行为!</p><p class="ql-block"> 这个设想也深刻反映了某些军队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享乐腐败思想严重,甚至不惜违法侵占离休干部家庭的合法遗产。</p><p class="ql-block">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很多干休所地处城市核心地段,这是社会和城市发展的结果。当初建设时,不少地方其实还是农村。</p><p class="ql-block"> 将干休所出售给离休干部家庭,本身就符合“疏解非首都功能”、“疏解非核心城市功能”的政策方向。</p><p class="ql-block"> 军队如要收回处于城市核心等地段己售干休所住房,源于部队后续住房用地困难。解决方案应是,部队坚决地从城市核心区逐步退出,分散、隐蔽地配署。家属区应与部队就近安排,高级将领应与所领导的单位驻地在一起(例如刘帅、叶帅、陈士榘等老一辈的做法),而不是像现在某些情况——比如某新任副司令,司令机关在清河,却要将家安在几十公里外的市中心离休干部住的干休所……这既不必要也不合理。全国解放后,部队及家属基本在城市郊区。剥夺离退休干部的遗产,在城市核心地段(离休干部进驻时大都还是郊区)建设军队设施和家属区即不符合现代战争的要求和疏解非首都,非城市功能的要求。</p><p class="ql-block"> 关于不等价置换:不等价置换本身就是不仅违反军队单位和离休干部签订的《军产房出售协议》的约定,而且严重地违返了三大纪律之一买卖公平的原则!如果军队确实需要用干休所的地,应严格按照合同第六条(上市交易)、第八条第2款(评估补偿)的约定,按现在市场评估价回购房产即可。离休干部家庭完全可以用这笔钱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无需军队另行安排房产。</p><p class="ql-block"> 还应补充一点:如违约强行收回已售出的军队离休干部房产,其后果是严重的。它使得这些为创建新中国抛头颅洒热血的前辈们,不仅无法享受与地方同级干部相当的待遇,甚至被剥夺了享受地方城市职工和居民购买“现有住房”(房改房的待遇和权利。通过房改,广大城市职工和居民得以购买并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享受到了房产升值的改革红利,成为了有产阶级。而相比之下,这些功勋卓著的军队离休干部及其家庭,却在房产权益上被剥夺,反而成了真正的“无产阶级”!这是极大的不公。</p><p class="ql-block"> 综上所述,你看军队后代可否住在干休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