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在《民法典》第657条中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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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是关于赠与合同定义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p><p class="ql-block"> 一、条文内容</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p><p class="ql-block">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p><p class="ql-block">1. 无偿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这是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征。受赠人无需向赠与人支付任何对价或报酬。</p><p class="ql-block">2. 单务性:赠与合同是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承担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需注意,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的义务,则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p><p class="ql-block">3. 诺成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无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表达了赠与的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告成立。</p><p class="ql-block">4. 不要式性: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要求。</p><p class="ql-block"> 三、赠与合同的分类</p><p class="ql-block">根据赠与合同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p><p class="ql-block">1. 一般赠与:即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或义务。</p><p class="ql-block">2.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p><p class="ql-block">3. 附义务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p><p class="ql-block">4.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这类赠与合同通常涉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或道德义务,赠与人一般也不得撤销赠与。</p><p class="ql-block">四、赠与合同的效力</p><p class="ql-block">1. 生效要件: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但需注意,如果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才能转移所有权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赠与合同才生效。</p><p class="ql-block">2. 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此外,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p><p class="ql-block">3. 法定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p><p class="ql-block"> 五、赠与合同的履行</p><p class="ql-block">1. 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应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且赠与人未告知受赠人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p class="ql-block">2. 受赠人的义务: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的义务,则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或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p><p class="ql-block"> 六、赠与合同的终止</p><p class="ql-block">赠与合同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p><p class="ql-block">1. 履行完毕:赠与合同约定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赠人且所有权已经转移的。</p><p class="ql-block">2. **双方协议解除**:赠与人与受赠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赠与合同的。</p><p class="ql-block">3.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p><p class="ql-block">4. 撤销:赠与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赠与合同终止的。</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阐述了赠与合同的特征、分类、效力、履行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