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杂种猖狂一手遮天横行的年代游街示众

记录尘封的岁月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游街示众‌是在那个狗杂种疯狂横行的特殊年代,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公开押解游行,以警示众人的方式,实际就是敲山震虎,杀鸡儆猴,达到对罪犯进行惩罚,对众人进行警示的作用。</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我们小时候就看见过游街示众,对被认定为犯罪的人,所谓的投机倒把、牛鬼蛇神、走资派、叛徒、特务、四类、右派等,就会被游街示众,往往都是将犯人装载在一辆解放牌汽车上,让他们站在车厢里的四周靠边的位置,双手被绳子反绑在背上,胸前挂着一块写有所犯罪行的牌子,车载高音喇叭里不断地播放着这些犯人的名字和罪行,这个公社游街示众完了,又到下一个公社,高音喇叭沿途不停播放犯人的名字和罪行,在田间地头劳动的人们都会停下手中的活到路上观看,而且还要不断地议论纷纷。虽然那个狗杂种猖狂横行的年代,游街示众没有砍头示众厉害,没有直接对犯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带来肉体上的痛苦,但它所带来的精神羞辱却是极其残酷的。许多囚犯因为无法承受这种羞辱而选择自杀,足见其对个体心理的打击之大。游街示众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羞辱来达到警示和惩罚的目的。</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然而,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游街示众被认为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明确禁止这种做法,游街示众实际就是以正义之名实行的野蛮行为。我国在1988年,就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禁止游街示众‌,即使是死刑犯也不能游街示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死刑执行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且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能示众。以上这些规定是对人权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也表明了游街示众行为的非法性,这是尊重人权,文明进步的表现。游街示众已被认定是一种野蛮的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人权。</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尽管我国过去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存在游街示众的现象,虽然这种做法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但也不乏有支持者,他们认为游街示众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反对者则认为这种方式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犯罪的人也应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否则,只会加剧社会的不满和矛盾‌。时代在发展,人类文明在进步,现在我们再也看不到游街示众这一侵犯人权的行为了!</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