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在《民法典》第650条中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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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其内容及解读如下:</p><p class="ql-block">法典条文</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p><p class="ql-block"> 解读分析</p><p class="ql-block">1. 基本含义:</p><p class="ql-block">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根据法律确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p><p class="ql-block">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合同标的物(电力)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等。</p><p class="ql-block">2. 履行地点的确定:</p><p class="ql-block"> 首要原则: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首先应当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这种约定既包括事前约定,即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也包括事后约定,即合同没有约定或规定不明,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补充约定合同履行地点。</p><p class="ql-block"> 次要原则:在既没有事前约定,也没有事后约定,或者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p><p class="ql-block">3. 产权分界处的意义:</p><p class="ql-block"> 考虑到供用电合同标的物的独特属性(电力无法一次性交付,而是通过电力网络连续不断进行交付),为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在供用电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p><p class="ql-block">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作用。供用电双方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p><p class="ql-block">4. 相关法规的衔接:</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履行地点不明确,则其他标的(除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但考虑到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本条特别规定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p><p class="ql-block">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这可以作为推定产权分界处的一个依据(但这种推定可以被证据推翻)。</p><p class="ql-block">5. 实践中的应用:</p><p class="ql-block"> 在实践中,供用电双方往往不重视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的约定,导致在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履行地点。因此,建议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电设施产权归属。</p><p class="ql-block">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双方未能就履行地点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参考《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责任分界点的规定来确定产权分界处,进而确定履行地点。</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关于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定,既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又兼顾了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为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