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是对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p><p class="ql-block"> 一、法条原文</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p><p class="ql-block"> 二、法条解读</p><p class="ql-block">1. 供电的方式:</p><p class="ql-block"> 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这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其中,委托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在与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协商一致后,委托该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p><p class="ql-block">2. 供电的质量:</p><p class="ql-block">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人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p><p class="ql-block">3. 供电的时间:</p><p class="ql-block"> 供电时间是指电力供应的起止时间。在供电能力显著不足的地区,供电人在统筹用电总体情况下与用电人分别约定具体供电时间,有利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在供电能力充足的地区,供用电合同一般不再对供电时间进行限制,用电人有权根据供用电合同随时使用电力。</p><p class="ql-block">4. 用电容量、地址、性质:</p><p class="ql-block"> 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则是指用电的具体用途,如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用电等。</p><p class="ql-block">5. 计量方式:</p><p class="ql-block"> 计量方式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电量的计算方式,是计算用电人应付电费的依据,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用户应当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p><p class="ql-block">6. 电价和电费结算方式:</p><p class="ql-block"> 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定价原则,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电费是供电人根据用电人所使用的用电量和国家核准的电价计算出的用电人应当支付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的结算方式,包括定期结算、预存电费等方式。</p><p class="ql-block">7.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p><p class="ql-block">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和用电人可以协商约定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可按照产权分界划分标准确定两方的维护责任。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p><p class="ql-block"> 三、法条特点与适用</p><p class="ql-block">1. 提示性与倡导性:</p><p class="ql-block"> 本条对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要求仅具有提示性与倡导性的作用,并非强制性要求。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p><p class="ql-block">2. 灵活性:</p><p class="ql-block"> 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p><p class="ql-block">3. 广泛适用性:</p><p class="ql-block">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涵盖了供电和用电的各个方面,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供电和用电关系,有助于明确供电人与用电人在供用电设施维护方面的权责,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与稳定。</p><p class="ql-block">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为供电人和用电人提供了明确的合同指导,有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