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以下是小区外围商业油烟查处部门及相关依据:</p><p class="ql-block"> 1.生态环境部门</p><p class="ql-block">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实际中,部分地区明确该监督管理部门为生态环境部门,如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就曾依据相关规定对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进行处罚。</p><p class="ql-block"> 2.城管部门</p><p class="ql-block">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在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可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p><p class="ql-block">-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也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p><p class="ql-block"> 3.市场监管部门</p><p class="ql-block">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些地方,该职责被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