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宣传月】学前教育法实施:父母权利义务的法律解读

园长妈妈

<p class="ql-block">  202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不仅为学前教育机构规范运营筑牢了根基,也为家长在孩子学前教育阶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遵循,为家庭与幼儿园协同育人注入强大动力。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这部法律中涉及的家长权利与义务。</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父母的权利保障:从“被动配合”到“主动参与”</b></p> <p class="ql-block">1.教育参与权</p><p class="ql-block">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教育中家长“旁观者”的定位,赋予家长对幼儿园重大决策(如课程设置、安全管理)的知情权、建议权与监督权。家长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有助于推动形成“家园社”平等协作的共育机制。</p> <p class="ql-block">2.知情权与幼儿指导请求权</p><p class="ql-block"> 《学前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这一条款一方面赋予家长知情权,家长有权获知孩子在幼儿园的身心发展状况,同时家长有权获知教师资质、教育内容等关键信息;另一方面,法条要求幼儿园“主动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父母有权通过幼儿园获取专业育儿知识(如儿童心理发展规律、游戏化教育方法)。这一权利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家庭教育质量,弥补部分家长教育理念滞后、教育方法欠缺的问题。</p> <p class="ql-block">3.教育参与权</p><p class="ql-block"> 对于特殊需求儿童,法律创设了“教育选择权”的特别保护机制。《学前教育法》第六条要求“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家长可依法选择特殊教育或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另外,针对残疾儿童入园争议,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可申请由教育、卫健部门联合评估,确保儿童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此类条款赋予父母通过法定程序维护儿童权益的渠道,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父母的核心义务:从“自然责任”到“法律规约”</b></p> <p class="ql-block">1.抚养与教育义务的法定化</p><p class="ql-block"> 《学前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这一法律规定将家庭教育从传统伦理责任上升为法律义务,要求父母不仅需保障儿童的生存需求,还需提供符合其发展规律的教育环境。具体包括:创设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如避免家庭暴力、忽视等行为,确保儿童身心安全;科学育儿实践,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避免超前教育或强制学习,如禁止“小学化”教学内容。</p> <p class="ql-block">2.特殊需求的告知义务</p><p class="ql-block">《学前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针对残疾或疾病儿童,该法律要求父母“及时告知幼儿园儿童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幼儿园据此提供特殊照顾。这一义务旨在通过家校信息共享,降低儿童在园期间的健康风险,体现了法律对儿童生命权的优先保护。</p> <p class="ql-block">3.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的监督责任</p><p class="ql-block"> 在电子媒介使用领域,法律创设了“家庭-园所共管”机制。《学前教育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控制学前儿童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的时间。”法律引导父母通过量化标准(如单次使用不超过15分钟)避免过度依赖电子设备对儿童视力、社交能力的负面影响,强调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学前教育法》的实施,为学前教育阶段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家长应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充分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与幼儿园紧密配合,共同为孩子营造健康、快乐、充实的学前教育环境,助力孩子茁壮成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