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工伤案件风险代理,杜绝部分当事人“过河拆桥”</p><p class="ql-block"> 作者:男人的资本是事业</p><p class="ql-block"> 湖南湘西</p><p class="ql-block"> 现实生活中的部分当事人因工伤案件、劳动案件、追索抚养费案件、离婚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案件,因无能力支付代理费,请求律师先打官司后付费,和律师订立风险代理合同。待官司做完,客户按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心痛,便背信弃义,钻法律空子,以这类案子不能风险代理为由,主张代理合同无效。针对这种行为,高院有的解答,希望部分客户能自觉遵守法律,遵守诚实信用之本。</p><p class="ql-block"> 最新!高院判例:司法部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不能作为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p><p class="ql-block">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p><p class="ql-block"> 均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而无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 2025年6月8日</p><p class="ql-block"> 法律咨询及委托代理联系方式</p><p class="ql-block"> 13508431586</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