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宣传月】学前有法 善育有规——2025年全国第十四个学前教育宣传月知识宣传

颍上县润河镇中心幼儿园

<p class="ql-block">2025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是第十四个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今年,以“学前有法,善育有规”为主题。我们迎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不仅填补了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更以法治力量为孩子们筑起成长的堡垒,让教育回归本真,让童年回归自然。</p> 01活动主题 <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解读</p> 02学前有法,为孩子保驾护航 <p class="ql-block">自2025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迈入法治化新阶段。该法律全方位覆盖学前教育全流程,无论是幼儿园的设立标准、师资队伍建设,还是幼儿在园的保育教育、安全防护等方面,均制定了详实且可操作性强的规范。</p> 幼儿园的责任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 25, 25);">1.对幼儿安全的责任</span></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p><p class="ql-block">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p><p class="ql-block">发生前两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p><p class="ql-block">2.以游戏为基本活动</p><p class="ql-block">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p><p class="ql-block">3.严禁“小学化”</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p><p class="ql-block">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p> 03善育有规,遵循孩子成长规律 <p class="ql-block">幼儿时期是身心发展的特殊阶段,儿童与生俱来的好奇心、旺盛的探索欲与活泼好动的天性,构成了这一阶段的鲜明特征。“善育有规” 的核心要义,在于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使学前教育实践充分顺应儿童成长节奏。</p> 儿童的权利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 25, 25);">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p><p class="ql-block">2.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权</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p><p class="ql-block">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p><p class="ql-block">3.受尊重和保护照料权</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 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p> 04家园携手,共促孩子成长 <p class="ql-block">优质的学前教育成果,离不开家庭与幼儿园的协同合作。家长作为幼儿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参与孩子的学前教育过程,积极与幼儿园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在园的学习生活情况;同时主动学习科学育儿知识,运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引导孩子成长,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p> 家长的权利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5, 25, 25);">1.知情权</span></p><p class="ql-block">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 </p><p class="ql-block">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p><p class="ql-block">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p><p class="ql-block">2.监督权</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p><p class="ql-block">3.参与权</p><p class="ql-block">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p><p class="ql-block">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p> 家长的义务 <p class="ql-block">1.配合科学保教</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p><p class="ql-block">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p><p class="ql-block">2.承担合理费用</p><p class="ql-block">第六十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p> <p class="ql-block">童年只有一次,成长无法重来。 让我们携手并肩,将“法”的保障内化于心,将“规”的智慧外化于行。用法律的理性之光照亮前路,用科学的养育之规护航成长,用无条件的爱浸润心灵。“学前有法,善育有规”,让我们共同为孩子们描绘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快乐、充满希望的童年画卷!</p> <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微信扫码打看观看</p> <p class="ql-block">编辑|吴琼</p><p class="ql-block">初审|陈悦悦</p><p class="ql-block">终审|凌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