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今天,在某法院第七审判庭,我正式申请鉴定人出庭,就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详细询问。按照相关规定,我预先支付了1000元作为鉴定人出庭的误工费用。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鉴定人方面竟然来了四位,这个数字还真是凑巧呢,呵呵。</p><p class="ql-block"> 我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弄清楚鉴定人究竟是如何将法院的审计委托转变成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我心里明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的策略很简单,就是先设法增强鉴定人对自己鉴定意见的自信,然后,再突出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与法院委托要求不符的矛盾。这样一来,无论是后续的法庭辩论环节,还是上诉环节,我都算是提前埋下了一颗“硬钉子”。</p><p class="ql-block">审判员宣布:“下面由申请方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p><p class="ql-block">欧阳文律师(我)开口道:“你方提供的这份文件,确定是司法鉴定意见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是的。”</p><p class="ql-block">我继续追问:“你们的服务范围中包括‘司法鉴定服务,具体许可项目以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准’,那请问具体批准的项目是什么?”</p><p class="ql-block">鉴定人解释道:“我们行业在2017年10月之前有司法厅备案审批的,但之后司法厅取消了这一审批,现在司法部门审批的权限已经划归主管部门。”</p><p class="ql-block">我紧接着问:“那批准的项目到底是什么?”</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就是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范围。”</p><p class="ql-block">我进一步追问:“注册会计师业务等就是你的范围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答道:“我可以开展这些业务,但并不意味着我一定会开展。”</p><p class="ql-block">我接着问:“这是你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是省财政厅备案,财政部批准的。”</p><p class="ql-block">我引出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涵盖了四大类之内和之外的情形。那么,请问你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肯定地回答:“我有。”</p><p class="ql-block">我继续发问:“你公司提供给法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哪一个类别的司法鉴定意见?”</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属于财务类别。”</p><p class="ql-block">我追问道:“根据司法鉴定职业分类标准,总共有12类,你属于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还是其他类别?”</p><p class="ql-block">鉴定人明确回答:“司法会计鉴定。”</p><p class="ql-block">我接着问:“你是根据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概念来进行鉴定的,是这个意思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点头:“是这个意思。”</p><p class="ql-block">我转换话题:“你在鉴定过程中所采样的司法鉴定检材是哪些?”</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鉴定报告中有详细说明,第二页列出了鉴定依据,包括行为依据、资料依据和法规依据。”</p><p class="ql-block">我追问具体资料:“哪些资料?”</p><p class="ql-block">鉴定人答道:“下面列出了1-3项,这些资料都是法院移交给我们的,例如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工票等。”</p> <p class="ql-block">我引导性地问:“你认为本案通过鉴定解决的是会计问题,还是其他什么问题?”</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财务会计问题。”</p><p class="ql-block">我继续追问:“你认为本案的财务会计问题的鉴材是否完整充分?”</p><p class="ql-block">鉴定人自信地回答:“从我们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来看,材料是充分的。”</p><p class="ql-block">我问了一个基础概念:“什么叫会计资料?”</p><p class="ql-block">鉴定人解释:“会计资料包括纸质的、网络的、原始的、入账的各种记录。”</p><p class="ql-block">我确认道:“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事项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这个概念是正确的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肯定:“是正确的,我前面说到的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工票等都是形成会计账本所依据的原始资料。”</p><p class="ql-block">我追问:“你认为入库单、工票等是法律意义上的会计资料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是的,而且它们是最原始的资料。”</p><p class="ql-block">我继续发问:“既然你认为这些是会计资料,那么你进行鉴定所使用的方法和标准是什么?是比对鉴定法、平衡分析法、抽样分析法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我们采用的是统计复核法和详细审阅法。”</p><p class="ql-block">我重复并强调问题:“我重复一下,你所做鉴定的所有检材所采用的客观标准和比对标准是什么?进行鉴定所使用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我们是依据原始资料,采用专业方法做出的结论。”</p><p class="ql-block">我转换话题,提及异议书:“提出鉴定报告后,我方在4月20日向法庭提交了异议书,你们是否收到?”</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收到了。”</p><p class="ql-block">我紧追不舍:“法庭委托你在诉讼范围内对原、被告的证据和诉状进行审查,作为你方的检材依据。原告诉状中明确锁定了自己认定的劳动加班工作日为87天,而你们计算出的129天依据何在?”</p><p class="ql-block">鉴定人解释:“报告第一页已经说明,我是受法院委托,根据1-3项资料作出的结论。至于你的疑问,与我的委托事项没有关系。”</p><p class="ql-block">我针对工票数量提出质疑:“你既然依据工票来计算加班时间,那么这些工票中,有原告标明的工票只有99张,你们却计算出129张,这是为什么?”</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应:“我们计算的与你计算的存在差异,请你具体指出问题所在。”</p><p class="ql-block">我转换角度发问:“你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是统计报告,还是什么其他性质的文件?”</p><p class="ql-block">鉴定人回答:“统计分析只是鉴定方法之一,我们的文件是鉴定意见书。”</p><p class="ql-block">我最后提出核心质疑:“法庭委托你对‘2021年至2024年5月31日的加班天数、2019年2月1日到2024年5月31日的法定节假日工作天数以及晚上工作时长’进行审计。然而,你方出具的却是鉴定意见书。请问,鉴定意见书与审计报告是一回事吗?”</p><p class="ql-block">鉴定人试图解释:“在我们看来,这是一回事,因为内容一样。只是委托主体不同,所以报告的形式有所区别。”</p><p class="ql-block">(后续我还提问了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主要是为了掩护这个核心问题,以免对方在签字时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总的来说,我已经成功埋下了“钉子”,让这个所谓的鉴定意见变得具有争议性。)</p> <p class="ql-block">附录:</p><p class="ql-block">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十个方面的差异:</p><p class="ql-block">一是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要解决案卷中专门性的问题;审计报告是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p><p class="ql-block">二是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只对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鉴定;审计报告针对的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p><p class="ql-block">三是职业机构资质要求不同。如果要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的鉴定人;但如果进行审计,根据财务部《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的规定,审计报告只需要由两名具备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就生效。</p><p class="ql-block">四是对执业人员资质要求不同。《决定》虽说司法会计鉴定不需要再登记管理,但需要人员具备专业条件,首先要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果没有,就要有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资格,或者是相关专业背景,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若以上均不具备,则需要有能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十年以上的经历;但是作为注册会计师,只要通过考试并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就可以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了。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存在签字的鉴定人并不是进行真正开展鉴定的人,因为可能真正鉴定的人没有专业资质,是不符合条件的。</p><p class="ql-block">五是执业人员参与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要有两名鉴定人,还有一名有资质的人员复核并签字;但是审计只需两名即可。</p><p class="ql-block">六是检材来源不同。鉴定材料只能有委托方提供,也就是办案单位,鉴定人不可以自行从当事人处获取鉴定材料,而且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但是审计大多情况是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取和评价一些审计证据,通过函证、询问等都可以自行获取。</p><p class="ql-block">七是材料完整性的要求和后果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送检材料如果不足无法补充的,或者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注册会计师如果遇到审计证据不完整的情况,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但并不影响审计工作。</p><p class="ql-block">八是对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查权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并没有赋予鉴定人侦查调查权,只是协助案件承办单位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比如,鉴定人脱离办案机关单独询问当事人,这肯定是有问题的;但是审计人员如果认为有需要调查的,则是具有独立调查权。</p><p class="ql-block">九是对于采用方法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采用比对鉴定法、平衡分析法;审计可以采用函证、询问和审计抽样等方法。</p><p class="ql-block">十是形成意见的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一定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鉴定意见要依据这方面的资料形成,不能依据非财务资料或者仅仅依据言词证据形成;但是审计报告可以依据询问获取的言词证据等非财务资料形成。</p><p class="ql-block">以上是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审计报告之间的区别,</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