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仲裁篇】</p><p class="ql-block">仲裁人的使命</p><p class="ql-block">一个人从事法律工作,固然神圣高大。但在退休之后,又被返聘,余热发光,又走仲裁之路,既是荣耀,又是责任。我就是仲裁之路上的一员。回想在秦仲近八年的裁案中,恪尽职守,忠于法律,埋头苦干,经历了裁案的艰辛,又分享了结案后的快乐。尤其是承办的一批商事合同案件,不仅自己得到了历练,而且受到了秦仲领导的一致认可。如今自己年事已高,身体力不从心,已向秦仲提出不再接案,但秦仲已在我心中扎下了根,时时想起秦仲老领导、老同志对我的信任和栽培,让我感恩戴德,受益匪浅。早想把这段难忘的经历记录下来,终于在今年六月实现了自己的心愿。</p><p class="ql-block">入职仲裁员</p><p class="ql-block">我是二〇一三年九月退休后,被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秦仲)聘为仲裁员的,受聘后即有办案权。秦仲始建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是经秦皇岛市政府批准,由河北省司法厅注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该机构是依据《仲裁法》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自由自治的规则专门解决各类商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而担任秦仲仲裁员也必须符合《仲裁法》的聘用条件才能受聘,也就是要有仲裁员的资质,才能办理仲裁案件。其中对法院要求必须是具备八年以上的审判人员并已退休;从事律师工作也要有多年的执业资质人员中选聘;其他行业的仲裁员必须是国家注册的高级专业人员担任。</p><p class="ql-block">我被聘为仲裁员得益于市中院老领导、老庭长,也是我的伯乐吴尚伟同志的信任和推荐。此前他在秦市中院先后任过经济庭、行政庭的庭长职务,为人正直厚道,业务能力很强,特别是组织工作能力突出,是一位德才兼备的学者型法官,在市中院很有威望。他对我比较了解,也知道我的为人和工作能力。所以,吴庭长对我很看重,在得知我退休后,他就通知我到秦仲一聚(实际在退休前一年就在市里多次相聚,让我退休后入职仲裁员行列),征求我的意见,是否愿意从事仲裁员工作,我欣然受之。那时吴庭长还没退休,仅是按政策退居二线。二〇〇九年三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玉忠同志也刚卸任离岗,市委、市政府派他牵头,筹办秦仲工作,也是秦仲的第一任主任。于是杨主任就选中了吴庭长等人组织谋划秦仲成立的具体事宜,包括起草制订《秦仲章程》、《秦仲仲裁规则》等文件,并着手选址、选人、设立内设机构,由他组建秘书处,使秦仲很快健全了工作机制,为正常运营打下了基础。可以说吴庭长为设立秦仲付出了极大的心血,是秦仲的发起人和领导人之一。没有他的精心策划就没有秦仲今天的辉煌业绩。</p><p class="ql-block">仲裁的职责</p><p class="ql-block">秦仲是根据《仲裁法》设立的带有民间中立服务性质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通常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的仲裁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案件一经裁决便发生法律效力。</p><p class="ql-block">审理仲裁程序中,一般有两种仲裁方式,一种是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秘书审理;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案的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是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本委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其中双方各选一名边裁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主审)也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定,其选定人选不一致的,即由仲裁委主任指定。如果简易案件双方当事人选择不一致的,亦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开庭程序规定与诉讼程序规定基本是一致的。</p><p class="ql-block">我国民事(包括商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四种:一是双方自愿协商;二是自愿调解;三是申请仲裁;四是民事诉讼。国家鼓励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纠纷的思想,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表达得最为直白:“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p><p class="ql-block">我国申请仲裁的前提要件是必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时,一方有权提出和解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无约定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当事人可直接提起法院诉讼解决。</p><p class="ql-block">我国《民法典》是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该法施行后,此前的《合同法》废止后,商事仲裁作为主要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这是因为,《民法典》是实体法,它并不废止,也不取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我国《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944条和第229条专门对涉及物权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等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能否仲裁问题,又做了补充性的注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有关物业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可以交付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有物权变动的效力。</p><p class="ql-block">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民法典》允许物权纠纷和物业服务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仲裁也须以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也就是说,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了解决矛盾纠纷的仲裁条款,而且仲裁机构要明确,不可含糊或约定不明,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和裁决。我在多年的审案中曾多次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值得我们仲裁员特别注意。</p><p class="ql-block">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也值得一提,仲裁案件也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有必要参考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以同样的方法处理仲裁时效问题。才能让当事人感觉到仲裁的公平公正性。</p><p class="ql-block">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立法精神,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国家授权性的双重属性,在《民法典》中明确仲裁庭对一些可能产生歧义的特定问题的裁判权有助于消除分歧,平衡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权力分配,容许当事人事前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法律解决手段中做出理性选择。《民法典》将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平等对待,规定在涉及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违约金调整等争议处理中,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同样有对相应请求的确认权、裁判权。</p><p class="ql-block">仲裁的设立</p><p class="ql-block">虽然仲裁和诉讼法律地位不同,但在实体裁判上都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立,按照程序法和司法部的规范,仅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县级不设仲裁委员会。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其仲裁案的裁决程序都是按《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审理。一经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认为仲裁程序违法的,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的权利。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仲裁程序确实存在违法,法院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行使撤销权,不再执行该裁决。同时要求原仲裁机构重新作出裁决。按照法律的规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有行政监督指导的职能,但无权干涉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办案。</p><p class="ql-block">我刚入职秦仲仲裁员时,开始安排为仲裁案的边裁组成合议庭,并参与了三件案件的审理,很快掌握了审理仲裁案的程序。仲裁案的边裁相当于法院的合议庭审判员一样,而首席仲裁员相当于法院的主审法官一样,由首裁驾驭整个庭审活动。在合议案件时,裁决的结果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内容应该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p><p class="ql-block">首裁的担当</p><p class="ql-block">我从二〇一三年九月被聘秦仲仲裁员之后,很快就进入角色,到当年底,就担任首席仲裁员组庭审结了四起商事合同案件。其中审结一件有影响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一案,是一件新型疑难的案件,在全市尚属首例。申请人是秦皇岛一家计算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从当时看,秦仲主任把此案件交由我任首裁,是对我的信任和考验。</p><p class="ql-block">案件分到手后,开始心里没底,怕审不好自己会受到影响,后来又想,凭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只要认真,过细,潜心去研究,就没有裁不好的案件。为此自己坚定了信心,一定要认真裁好此案,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效果。</p><p class="ql-block">此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申、被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双方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申请人(受托人)应履行向被申请人在重庆、合肥两地项目中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义务,达到协助、促成被申请人在两地项目采购中标的目的。在合肥项目中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后已接收工作并获得成果即应向申请人支付服务报酬义务。而在重庆项目中被申请人于 2012年7月8日签订协议前已将其公司产品(溯源电子秤及溯源电子磅秤)的技术参数发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咨询,从而达到协助被申请人在重庆项目采购中标的目的。但申请人在此后的具体服务内容上,并未履职尽责,做好有实质性的技术咨询合作事项。也未向被申请人协助、沟通、反馈过任何对项目中标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资料。只是在签订合作协议前,申请人单方给重庆某个人发去五份电子邮件及附件。其内容是为重庆项目设计、修改标书及推荐南京项目的标书。是在为重庆某委项目招投标从事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没有证据证明是为被申请人项目中标在做技术咨询服务。因为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受托人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的结果负责。而申请人在重庆项目中没有尽到自己的技术咨询服务职责,被申请人最终中标完全是自身的技术实力所取得的结果。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重庆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的仲裁请求,理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在合肥项目中,被申请人于 2012年7月8日将其公司产品技术参数电子邮件及附件一和附件二一并发给申请人之后,申请人于同年8月6日即向被申请人发去商务部尚未公开的,即将在全国各地推广的肉菜流通追溯项目电子秤及电子磅秤采购招标要求使用的统一标准数据的电子邮件。同年10月8日和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先后两次向被申请人提供合肥项目招标文件中可能采用的并经修改后的技术参数、投标资格,采购单位清单等相关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足以证实了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合肥项目采购招标中提供了有效的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最终协助被申请人在合肥项目上投标入围并促成合肥项目采购中标的业绩。庭审中,被申请人提出合肥项目中的中标与重庆项目中标是一样的,完全是自身优势条件和通过自身努力促成的结果,仲裁庭认为与事实不符。因为申请人在合肥的项目中,作为受托人,已经按协议内容所约定,完成了向被申请人(委托人)提供合肥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的具体事项,并已协助被申请人促成该项目采购的中标结果。那么被申请人亦应按协议确定项目采购成交的标的额和一定比例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合肥项目技术咨询服务费。因此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证据链客观真实,仲裁庭予以确认。对被申请人提出重庆项目的促成是靠自身优势取得的成果,理据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p><p class="ql-block">最后依据《合同法》第120条、第359条第二款、第360条,《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合肥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费519660元,该数额是按照协议中合肥项目约定中标采购电子秤的数量和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服务费。考虑到被申请人所交易的货物资金还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此服务费分三期给付申请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重庆项目中标采购电子秤应得的咨询服务费,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此仲裁庭不能支持。</p><p class="ql-block">本案的仲裁费用是按标的额和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的分担,对此双方均表示服裁。</p><p class="ql-block">此案是2013年10月16日受理,在仲裁庭的两位中院老法官李长友、任建生(律师)的积极配合下,历经二个月的三次开庭,已完成仲裁程序,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仲裁书,该裁决书共打印27页,篇幅较多,但内容详实。该裁决书向双方送达后,均表示服裁。特别是被申请人委托的一位上海律师收到本案裁决书后,很有感触,认为裁决书写得好,秦仲办案效率高,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仲裁机构。秦仲领导看了本案裁决书后,也很欣赏,并在仲裁员会议上予以表扬。作为本案的首裁,深感办理此案的辛苦。这是我到秦仲后担任首裁审结的第一件复杂。</p> <p class="ql-block">秦仲收获</p><p class="ql-block">较好地完成了秦仲交给我的裁案工作。从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27日,在近八年时间里,共审结各类商事合同仲裁案158件,其中担任首席仲裁员裁案80件,独任65件,边裁13件。由我办的仲裁案件种类较多,争议的标的额较大,案情较复杂。如各类借贷案件人数较多,当事人住址不详,造成送达和开庭难的情况时有出现;又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房屋质量鉴定难的问题;还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资料不全,需要审计鉴定等问题。还有设计网络、电商、代理、技术咨询、债权确认等新型案件,裁决难度可想而知。面对种种压力,自己并没有叫苦叫累,不断研学法律法规,时刻保持一个仲裁人的政治头脑,审慎地调处每一件仲裁案,达到了准确无误,一裁终局,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自己所裁案件无一例被法院撤销的问题发生。这是自己任仲裁员值得骄傲的收获。</p><p class="ql-block">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亦被秦仲领导的认可。尤其是仲裁裁决书,书写的认真、细心、严谨,认证说理性强,不仅多次受到领导的表扬;而且当事人拿到裁决书后也是心服口服,化解了当事人纠纷。</p><p class="ql-block">由我审结的首裁案件,多数是复杂和棘手案件,所以制作的法律文书篇幅较长,一般都会打印15页-20页之间。有的仲裁员认为我写的裁决书太细了,没有必要,多伤脑筋。但我认为,一篇好的裁决书必须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查明的事实详尽,认证说理到位,才能体现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其中2017年11月15日审结的一起合同代理纠纷,我制作的裁决书共打印30页,被申请人看到裁决书后,心服口服,最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p><p class="ql-block">我还记得,在2015年秦仲法律文书评选当中,由我审理和制作的(2015)秦仲裁字第198号仲裁裁决书获得优秀法律文书奖励。</p><p class="ql-block">更值得欣慰的是,由我担任首裁审结的6件各类商事合同案例被收录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由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吴尚伟主编的《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精选汇编》50例案件之中;同样2022年4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由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吴尚伟主编的《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例选编(二)》的50件,由我审理的3件合同案件收录其中。</p><p class="ql-block">此外,由于本人的不懈努力,在2021年11月3日至3月30日秦仲以“仲裁之星”的形式宣传介绍了29位优秀仲裁员自己名列其中,并在秦仲网络上发表“星之语”和分享自己担任仲裁员办案的一些感言,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p><p class="ql-block">2015年4月23日至28日、2016年5月10日至16日,自己有幸受秦仲的指派,与董德强老院长以及秦仲的部门领导关海青、郝彦杰等仲裁员分别参加了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物权担保理论及仲裁法实务操作专题培训班,二次共有十余天,虽然时间较短,但系统地学习了物权法和仲裁法的核心要点,让自己开阔了视野,为做好仲裁案积累了智慧。</p><p class="ql-block">结识了小岛的法律精英,并能和他们组庭审案是我最大的荣幸。过去在昌黎法院工作期间,虽然和中院一些老院长、老庭长、老法官有过多次接触,聆听过他们的报告,但没有深层次的交往,对他们的真实情况了解甚少。这次聘为仲裁员后,接触交流较多,并且经常被指派组庭一同审理仲裁案,对他们的人品和法律专业素质有了新的认知,亦从他们身上汲取了更多的智慧和办案经验。这些中院的老法官、老同志既是秦仲的基石,又是当下秦仲裁案的主体,没有他们的介入,就没有秦仲今天的成就。我在多年的审案中,多次与这些老领导、老法官、老同志组庭裁案,耳闻目睹了他们对案件的执著,他们的信仰理念,成熟稳重,廉洁清正的职业操守,是我学习的榜样,特别是他们任首裁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像一篇论文一样,层次分明,理论透彻,文字表达流畅,让我十分敬佩。其中老院长董德强、秦建国、徐子良、孙敬东;老法官武凤山、任建生、李长友、毕明玉、聂占春、穆晓莉都是我的心中偶像,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不少知识和经验,他们也是让我办好案件的精神动力。还有秦仲的老主任杨玉忠,现任主任肖吉地,副主任吴尚伟、刘启才、高广清以及李长锁、王洪武、张跃文、关海青、郝彦杰、赵万辉等老同志,对每一起案件的精心指导,从而保证了秦仲的案件质量,他们永远是我的良师益友。</p><p class="ql-block">与此同时,我到秦仲办案后,又陆续结识了秦市一些知名律师、专家学者型仲裁员,并经常与他们组庭审理案件,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让我敬佩不已。我能够与他们组庭审案,觉得压力较小,心里有底,办起案来也轻松愉快。同我一起组庭的知名律师和专家学者有:王剑波、高广清、刘志军、杨栋昌、黄海江、杨伟光、王瑞芝、高立、吕焕友、梁俊、张明、马品懿、杨翠霞、聂晶晶、张哲棘等,我与他们在多年里共同组庭,审理了许多在当地和外地有影响的疑难案件,相互配合十分默契,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p><p class="ql-block">这是我任仲裁员的一段回顾和感悟,以此留作纪念。</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杨凤春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写于秦皇岛)</p>